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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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2216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7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黄山风景区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秩序,保障南大门旅游公路安、畅、舒、美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黄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实行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旅游专线营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价格五统一原则

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黄山风景区旅游专线客运的统一管理。黄山风景区交通、公安局、园林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具体承担专线客运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将一定期限的旅游客运专线业务经营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第四条  经营单位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确保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经营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旅游专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在经营期间,经营单位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按照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第六条  为方便旅客换乘,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按规划要求在南大门片规范设立游客换乘场所凡进入黄山风景区南大门的旅客(除步行者外)应当统一在换乘场所换乘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进入景区。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应当规定的线路上行驶,在批准的站点停靠。

  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车辆污染排放应当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经营单位按近零碳排放景区建设要求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

  黄山风景区实行车辆限行。除经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批准的在景区内从事营运车辆外,其他车辆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经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确认或同意后通行,并服从统一管理。

  对在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内违法违规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的由黄山风景区交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经营单位违反企业经营、环保、价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北大门、西大门旅客换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旅游专线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黄政〔2005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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