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建 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 利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条例》、《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建标〔2013〕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市本级政 府性资金或以市本级政府资金为主的各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 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及全过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 制,建设过程中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 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规定范围内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工程 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等招标的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批复及资金拨付、监管。 市 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标前审核,对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
限价、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行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 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且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
实施 EPC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深度和初设概算的编制深度应满足EPC 工程招标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 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 门重新审批。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 模和建设内容,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作为投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 EPC 承包模 式的初设概算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 EPC 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和 EPC 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应按照安 徽省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进行合理编制,并随招标文 件予以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应包括总价、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 EPC 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还应包括相关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等有关资料在公布前通过安
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管平台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暂列金额的 累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价不应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计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 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方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
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 计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和审核,单项变更 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参建单位 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按规定须重新报审的应经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合格,按规定须报批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通过。
实施 EPC 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参与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但鼓励EPC 总承包企业优化设计方案。凡 经批准的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原设计建设成本,应由合同双方分享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规范工程变更联系 单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等计量、计价文件应由建设、设计、监 理、施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授权的具备资格人员签署, 并由各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认,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变更签证文件签署各方至少为2人。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 方式、造价确定、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落实“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 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充分应用实施阶段全过 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形成最终工程结算审查文件。
EPC 工程项目结算价款以中标价为准,因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方案变更等其他超出 EPC 承包范围的需求而增加的结算价款除外,否则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人在各方签认后十日内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管平台报送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无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鼓励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控制价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进行标前审核的政府投资 工程(含 EPC 工程),建设单位未配备专职专业造价人员或未建 立专门负责造价审核管理部门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全过程 造价咨询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 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经协商确定或通过 招投标方式确定咨询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成本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签订咨询合同后应及时 组建咨询项目组,制定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工作组织、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实施方案、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并报送委托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标准,针对 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和审定三级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签章。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在工程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及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 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 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视情对项目建 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从事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活动的单 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 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二)因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 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司其职、协同 配合、信息共享、移送处置的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规范造价咨询、 招标投标、造价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建设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 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 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
程造价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