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物资运输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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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管办〔2021〕3号

 

管委会各单位,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黄山风景区物资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5日

 

 

 

 

黄山风景区物资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黄山风景区物资运输秩序管理工作,规范运输行为,保障景区物资供应,树立安全文明服务形象,促进发展,不断提升景区保护管理和经营发展水平,根据《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运输,包括景区内(门票房以上)各项旅游接待生产生活物资、工程项目建设材料、旅游商品及其他物资的运输服务。景区内轿包经营服务和灾害、事故等突发紧急情况下的物资运输按照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景区内物资运输应当服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景区物资运输服务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投入”,逐步完善运输站、点建设,不断改善物资运输从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成立黄山风景区物资运输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景区物资运输服务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物资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由物资运输服务中心报请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综合服务

第五条  物资运输服务中心对全山运输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各类物资运输进行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提供物资运输综合服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景区的物资运输可持续发展做统一规划、协调,积极探索、改进景区物资运输新模式。

第六条  物资运输服务中心对景区内物资运输服务实行“五统一、一规范”(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装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考核奖惩、统一结算方式、规范运输价格)管理模式。

第七条  物资运输服务中心根据服务管理的实际需求,合理划分景区内物资运输区域、线路,确定运输方式。

第八条  物资运输服务中心建立景区物资运输相关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

 

第三章  组织运输

第九条  物资运输实行报批制度,运输需求单位需向物资运输服务中心提交运输计划,由物资运输服务中心进行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确定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十条  物资运输需按统一流程进行操作,运输人员需在规定时间、沿指定线路运输,统一着装、佩证、文明用语、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运输服务中心督促运输队对运输人员办理相关保险,防范风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第十二条  严格参照景区运输指导价执行。运输服务中心针对景区物资运输的特殊性、季节性,完善物资运输议价机制,规范运输市场价格,结合市场规律对景区的运输价格构成、调整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管理要求在重大活动、节假日、黄金周、恶劣天气、突发情况等时间节点运输上,适时启动物资运输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物资运输服务中心要加强物资运输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做到文明服务,维护黄山形象。

第十五条  物资运输服务中心遵行绩效管理和奖惩并举的原则,对运输队伍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对景区内物资运输市场、队伍、人员的监管,负责指导、协调、引导物资运输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日常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联合巡查检查,确保安全、文明运输。物资运输服务中心要加强物资运输的全过程监督,防止物资运输过程中货物撒落、遗漏、“人货分离”、兜售等现象及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统一受理物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置,对其他有碍景区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运输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黄山风景区物资运输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黄管办〔201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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