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推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滁州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专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评价及使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代理机构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并对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及使用进行管理。
滁州市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负责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和维护。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并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统一予以公开。
第五条 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完善及从业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拟对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以下简称进场项目)进行代理服务,应在滁州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进行登记申请交易系统操作权限,并由中介超市管理系统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获取相关信息,信息不全的需补充完善,并主动公开承诺(见附件1),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完善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代表性业绩。
(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及培训制度、代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办法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滁州市交易中心应当告知其及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滁州市交易中心应当为其开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信息更新,原信息留存可追溯。
第七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滁州市交易中心登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代理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三)代理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代理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信息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本市无法继续执业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委托人移交档案后,并书面向滁州市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退出。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从事进场项目代理服务应当具备策划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评标和归档交易档案等相应专业能力,并受项目单位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登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范本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应急管理规定;
(四)协助项目单位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协助项目单位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确认将交易环节和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等事项;
(七)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信息、履约信息公开;
(八)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条 代理机构开展进场项目代理服务时,应当有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含项目负责人在内不少于2名从业人员的项目组,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文件编制、开标会议组织、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并向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的从业人员应当有具备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代理机构选取
第十一条 进场项目代理,项目单位一般依据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绩、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和收费等情况,依法自主竞争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滁州市交易中心中介超市根据代理机构业务特长、从业人数、服务业绩、信用评价、收费等多指标多维度对代理机构综合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项目单位选取时参考。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以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进场交易项目征集代理机构的公告。征集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基本情况、代理服务费金额、征集时间、联系人及方式等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进场交易项目选取代理机构结果的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选取方式、被选取代理公司名称、代理服务费金额、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单位联系人及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进场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项目单位与代理机构自行商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应在代理服务协议及交易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予以注明,并明确支付主体、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进场项目代理服务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代理机构应当与项目单位依法签订代理服务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代理范围、项目负责人、代理服务费收取、档案保管移交等事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基础信息、日常考核、执业能力、奖励四部分组成,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2)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照“统一评价、属地管理、一标一评”的原则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情况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表示按照AAAAA、AAAA、AAA、AA、A划分与考评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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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结果 |
评价得分 |
|
1 |
AAAAA |
得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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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AAA |
90≤得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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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AA |
80≤得分<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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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A |
70≤得分<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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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 |
60<得分<70 |
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只公开信息,不参与评价,不显示评价结果,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不显示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结果信息按评价周期在中介超市予以披露,共享给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择优选取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代理机构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 在本市为进场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主动接受信用评价。评价主体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按标准进行评价。
评价主体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易中心、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代理服务业绩也属于个人,可在从业变动中予以应用。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奖励信息,应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上报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根据代理机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自考评当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其中,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加分进行抵扣,基础信息得分和执业能力得分不参与抵扣。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一个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需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监管部门将做进一步处理。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的,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复核确认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服务活动中有涉及不良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采取信息披露、约谈代理机构、向相关交易主体发送工作风险提示等方式处理;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滁公管〔2022〕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的专职从业人员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因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无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登记信息中存在弄虚作假。清晰准确了解《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在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进场项目代理服务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愿接受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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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权重) |
权重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考评对象 |
赋分规则 |
计分方式 |
数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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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10分) |
10分 |
综合信用 |
企业按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登记信息并承诺,信息完整,更新及时。 |
代理机构 |
未完成登记承诺或登记承诺内容与要求或实际不符不得分 |
核实登记承诺信息与本办法要求、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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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考核 (50分) |
共50分,扣完为止 |
轻微扣分情形 |
1 |
登记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报更新的(每人/次); |
代理机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
2 |
在检查中发现基础信息错误的; |
代理机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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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开评标(审)环节,项目组人员未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考勤的(每人/次);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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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确定开评标场地的或者未按现场管理规定关闭所使用评标室电脑等设施设备的或者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进入评标现场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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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中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录入并推送项目信息、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等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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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未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标识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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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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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分扣完为止 |
一般 扣分情形 |
8 |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按合同范本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内容要素不全被检查通报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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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将已完成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项目单位的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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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做好开评标前准备,或委托非登记人员组织开评标会议,或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评标程序,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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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标、评标(审)环节结束后,开评标资料中出现相关人员(如项目单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漏签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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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项目公告、文件等信息发布错误或者开标、评标(审)时,出现电子系统操作错误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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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交易异常或终止交易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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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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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故意损坏公物等情况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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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相关规定申请抽取专家的;或者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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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 |
代理机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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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
代理机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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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分扣完为止 |
较重扣分情形 |
19 |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缴纳、退还手续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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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从事代理服务时受到项目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代理机构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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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项目单位对代理服务质量不满意,被认定情况属实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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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开评标过程所使用交易文件与公开发布的交易文件不一致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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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易中心检查发现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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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未及时在网上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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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规定发布交易项目登记、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经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同意,或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错误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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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交易(资格预审)文件、图纸以及其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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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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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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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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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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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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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和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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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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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借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或借用非本公司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事项目交易代理服务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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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基础信息出现错误,经告知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
代理公司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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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较大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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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分扣完为止 |
严重扣分情形 |
37 |
交易项目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移交查办,属于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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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因代理机构质疑(异议)违法违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项目投诉的,或者代理机构不能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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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评标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负责人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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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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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有误、投标文件上传节点设置错误等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重新交易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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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代理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等情况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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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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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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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金额,违规收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质量保证金,要求执行的保证金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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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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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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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服务业务或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或终止、中止交易或超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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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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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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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明知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事项违法未明确告知项目业主单位而继续进行代理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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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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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多次催促仍不能将已完成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项目单位的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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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严重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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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泄露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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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交易过程及手续;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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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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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有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或者代理服务过程,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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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发生项目档案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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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与所提供代理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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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影响省对市数据考核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各扣1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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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发现存在本管理办法中第七条(一)至(六)项情形的; |
代理机构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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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发现在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或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与项目单位、投标人存在其他串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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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能力 (40分) |
10分 |
业务技能 |
参加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及操作系统测评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考核测试实施合格制,按照合格人数给予加分。 合格1人,得1分; 合格2人,得2分; 合格3人,得3分; 合格4人,得4分; 合格5人,得5分; 合格5-10人,得7分; 合格10(含)-20人,得8分; 合格20(含)-30人,得9分; 合格30人及以上,得10分。 |
企业通过电子系统自行申报,市交易中心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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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项目流转 周期 |
根据代理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平均场内流转周期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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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流转周期得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得分+政府采购项目平均得分)/2。 说明:平均场内流转周期统计日期自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到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流转周期基准值:工程建设项目24天,政府采购项目20天。 ①工程建设项目。评分规则:(24天,25天),5分;[25天,26天),4分;[26天,27天),3分;[27天,28天),2分;[28天,29天),1分;29天(含)以上,0分。②政府采购项目。评分规则:(20天,21天),5分;[21天,22天),4分;[22天,23天),3分;[23天,24天),2分;[24天,25天),1分;25天(含)以上,0分。 统计范围: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只代理其中一类项目,流转周期得分为该类项目的平均得分。 |
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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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业务办结率 |
根据代理机构系统中提交的项目注册、公告发布等业务事项的一次性办结率进行统计。 |
代理机构 |
X=A1/A2*10;X:指评价周期内业务办结率得分;A1: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成功办结次数;A2: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总办理次数。说明:在评价周期内业务一次性办结率根据公式计分,以系统统计为准,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5分。 |
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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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业主评价 |
对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整体满意度(代理服务水平、编制交易文件的质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合理设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代理机构 |
非常满意得5分 |
评价周期内所有代理服务项目的业主评价分的平均分,保留1位小数。 |
项目业主单位评价,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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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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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满意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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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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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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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 |
投标人评价 |
对投标项目代理机构的整体满意度(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对招标文件(公告)或资格审查等问题的答疑、是否违规收取费用、是否做好开评标前准备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代理机构 |
非常满意得2.5分 |
评价周期内所有代理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评价分的平均分,保留1位小数。 |
投标人评价,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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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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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满意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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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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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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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 |
评标专家评价(所指评标专家含业主代表) |
对评标项目代理机构的整体满意度(是否按规定组织开评标程序,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干扰评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的协调能力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代理机构 |
非常满意得2.5分 |
评价周期内所有代理服务项目的评标专家评价分的平均分,保留1位小数。 |
评标专家评价,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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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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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满意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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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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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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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服务业绩 |
根据代理服务项目数量(评价周期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代理服务业绩数量)评价周期内完成代理服务项目100个的得10分; |
代理机构 |
Y=B1/B2*10;Y:指评价周期内代理业绩得分;B1:指评价周期代理业绩数量或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B2:指代理服务项目100个或代理中标总金额10亿。说明:在评价周期度内按产生的项目数或金额根据公式计分,工程和采购项目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产权项目以成交结果公示为准,一个产权项目多个标的的按一个项目计算。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10分。以数量或金额计算,只计最高量。 |
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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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服务项目金额(评价周期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代理服务业绩中标总金额)评价周期内完成代理服务项目中标总金额10亿得10分。 |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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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加分项,20分) |
10分 |
社会责任和行业建设 |
评价周期内,对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 |
代理机构 |
加4分 |
累计得分,最多得10分(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同一事项不可累计加分) |
企业通过书面自行申报 ,市交易中心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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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有效制止交易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
代理机构 |
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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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关专业官方网站、期刊上(有刊号)每发表1篇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论文的;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
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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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参加公益活动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表彰的。 |
代理机构 |
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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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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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
代理机构 |
加10分 |
奖励信息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算,评价周期内累计得分,最多得10分(同一事项不可累计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
企业通过书面自行申报,市交易中心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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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
代理机构 |
加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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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
代理机构 |
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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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日常考核按照“一标一评”,代理机构在实施代理服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代理服务发生事项进行扣分。
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可重复扣分。
2.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加分进行抵扣,基础信息得分和良好行为得分不参与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