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滁州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滁教体规〔2024〕1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发展,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滁州市教体局研究制定了《滁州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10月14日
滁州市一类幼儿园评估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 号)以及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文件精神,推动各类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发展,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全市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实行集团化办园的以分园为单位独立认定。
二、评定办法
(一)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由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
(二)评估认定的程序如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对照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等级认定申请。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向市教体局推荐参评幼儿园,并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2.市教体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组成员由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专职督学、市一类幼儿园园长等组成,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近三年资料、实地查看、进班观察、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对照《滁州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逐项赋分,并形成评估报告。
3.评估结果经市教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对拟认定的市一类幼儿园名单在市教体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市教体局下发相关文件。
(三)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的主要内容为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五个方面。具体内容见本办法所附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四)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总分值为1000分。城区幼儿园终评得分满 900 分,乡镇幼儿园终评得分满 850 分,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方可被认定为“滁州市一类幼儿园”。
三、申报条件
申报市一类幼儿园须同时满足相应的申报条件所列条款方可参加评估认定。(详见附件1)
四、监督管理
已评定的市一类幼儿园,必须坚持依法办园、规范办园、高质量办园,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教体局将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过程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安排复评。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市一类幼儿园”称号:
(一)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家长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
(三)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四)经查实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评估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六)经复评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
五、相关要求
坚持正确的评估导向,注重过程质量,聚焦半日观察,强化以评促建,推动幼儿园办园行为更加规范、保教质量全面提升;评估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对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滁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滁州市一类幼儿园申报条件
2.滁州市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
滁州市一类幼儿园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之日获得“县(市、区)级一类园”等级称号满1年,实际办园满3年,民办幼儿园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满3年且连续2年年检合格。
2.幼儿园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自有房产的须有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租用园舍的,须具备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及业主的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3.园舍独立,不少于2个安全出入口,周边无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建筑设计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有幼儿园消防验收合格、园舍安全鉴定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学习与生活等用房设置在一至三层。
4.实际规模达6个班级及以上,大、中、小班设置齐全。
5.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6.无小学化倾向。
7.不使用幼儿教材,教师指导用书须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审定。
8.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接受其他部门、机构、团体或个人挂牌、合作,不组织幼儿参加各类商业性竞赛、展演等活动。
9.无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10.无查实的师德师风不良现象或违法违规行为。
11.近三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
12.全日制幼儿园每班级配备专任教师2名、保育员1名;专(兼)职保健员与幼儿比例不少于1:150。
13.专任带班教师100%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14.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校车及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接受县级校车监控监管平台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