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48
收藏
详情

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根据《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滁州经开区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平台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

(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 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申请的情形。

 滁州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对未经审批和设计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竣工结算。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滁州经开区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建设副主任任组长,经济运行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同创公司等为成员单位纪检监察工委负责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工程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对于提出合理化工程变更,经审核并被采纳并节省造价的,按照节省金额5%予以奖励。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等主体建设单位召开工程变更审查会议,对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审查,确定变更方案及金额工程变更应提供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和责任分析等必要材料。

 工程变更审批根据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其中:

(一)单项变更造价10万元以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审批

(二)单项变更造价10万元-30万元之间变更,由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单项变更造价30万元-50万元之间变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变更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单项变更造价50万元-100万元之间变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单项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实施

 

第十条  工程变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因抢险救灾、环保等紧急采取工程措施的,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报领导小组会议研定。

第十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般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原服务单位不具备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  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十  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需进行甩项处理的,报管委会同意后做甩项处理。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追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清单编制、施工、跟踪审计、监理等合同中约定工作责任,做到变更必追责,追责必处罚。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工程变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  经开区辖区办事处及派驻机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