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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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

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质〔20234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琅琊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为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工程品质,规范评选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滁州市水利局

                           20231211

 

 

 

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提高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以下简称“琅琊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安徽省建设工“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2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琅琊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成立“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琅琊杯”奖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琅琊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琅琊杯”奖每年评选、公布一次。获奖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琅琊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参与评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

第七条 琅琊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 申报“琅琊杯”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申报“琅琊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琅琊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过程质量控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为近三年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琅琊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琅琊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被立案查处或实名制考勤不达标被通报的。

(九)申报工程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琅琊杯”奖由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组织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者由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琅琊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琅琊杯”奖的新开工建设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辖区主管部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工程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利工程报水利主管部门。

(二)加强过程管控。各辖区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琅琊杯”奖创优计划的创建项目应实施专项监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对含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其它类型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间质量检查,检查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三)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申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按照“琅琊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申报名额指标内择优推荐。因后期相关审查不通过而造成申报指标缺额的,不得补报新的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四)提交审核材料。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按工程类别分别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利主管部门。

市级跨区域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琅琊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利主管部门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

(二)现场复查。“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按工程类别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承(参)建单位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并按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琅琊杯奖项目提名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议。

(四)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议通过的名单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琅琊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琅琊杯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发布。对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琅琊杯”奖获奖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琅琊杯”奖评选结果纳入全市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从“琅琊杯”奖获奖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参评省优“黄山杯”奖等。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琅琊杯”奖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撤销该工程“琅琊杯”奖称号,收回证书, 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琅琊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条 工程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利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项目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琅琊杯”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琅琊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建设工程“琅琊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2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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