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建科函〔2023〕338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市经开区建设局、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滁州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
滁州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示范项目
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工作,提高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1592号)和《滁州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建科函〔2023〕3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建筑应用项目”,是指在滁州市范围内利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建筑等建设的光伏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我市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所确定的示范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示范项目实施评审、公示、培训、科研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申报、初审、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
用、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太阳能光伏应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太阳能光伏应用项目,应用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也可采取区域内多个项目集中打捆式申报;
(三)光伏储能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兆瓦;
(四)优先支持利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光储直柔等新型能源应用模式,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光伏建筑项目;
(五)示范项目应在2023-2024年期间建设完成;
(六)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七)项目具备较好的太阳能光伏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新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提供满足相应结构承载安全的证明;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房屋结构安全评估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
(二)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等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三)示范项目可结合实际开展课题研究、科技推广、标准制定等工作;
(四)示范项目应积极配合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应。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二)光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三)示范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示范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推荐上报。
第八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资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拟定示范项目名单。示范项目名单在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审定通过的项目确定为滁州市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第三章 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第九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示范建设
任务。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约定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等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皖财建〔2023〕86号)和示范任务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指建设单位已申报并通过评审、公示且列入正式示范的项目;
(二)示范项目建设配套开展的技术服务、课题研究、项目评审、专项技术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专项资金不少于80%用于示范项目奖补:
1.建筑屋面光伏项目原则上按2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2.建筑立面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原则上按25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3.储能项目原则上按25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示范项目的具体资金补助标准和金额,根据申报示范项目的总量确定,统筹下达。
(二)专项资金不超过20%用于城乡建设领域关键技术研发、课题研究、标准编制、专项技术培训、第三方技术服务评审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项目属地的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补助的流程,实施一次性或分批次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二)课题研究、专项技术培训、第三方技术服务评审、考察学习等配套资金,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度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超过承诺竣工时间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定期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示范项目工期和示范效果的重要事项时,示范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竣工并自行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专项验收报告,其中包含示范项目单位提供的补助资金收支凭证、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等内容;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主要设备材料质检报告、结构安全计算书、并网验收意见单、竣工验收文件、光伏应用设计图纸等;
4、其他相关材料。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住建局报备,市住建局组织专家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
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安全、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如不能按期推进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程序取消示范资格、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省、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