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滁行执秘〔2023〕52号
琅琊区、南谯区城管执法局,局有关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际,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请对照抓好落实。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及《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部门
滁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备案,琅琊区、南谯区城管执法局,苏滁、经开、琅管委分局,以及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
二、管理对象
在滁州市建成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琅琊山风景区)从事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活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三、基本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采取备案登记制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按规定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4.承运车辆统一外观标识,顶灯、车门两侧喷涂公司名称,货箱两侧和车身、后箱喷涂放大号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并通过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运输处置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或个人从事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名录调整周期为一年。凡登记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对照企业准入条件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对企业进行提醒、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备案,移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根据项目所属地到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申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核准证明后方可运输处置。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的一律不予核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核准备案的车辆进行运输;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冲洗,工地出入
口必须保持整洁,发生抛撒及时清扫;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五、管理细则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积分制管理,初始分为100分,一个计分周期为12个月,计分周期满后重置。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除相应分值。如因参加抢险救灾、紧急避险发生违规行为的,不予扣分。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大面积污染的(50平方米及以上);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未经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车的;
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
与相关执法部门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和准运等核准文件的;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将危险废物、工业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未按核准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
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出入口路面保洁不及时的;
提供伪造公章、证件等虚假证明材料进行申报核准的;
有闯红灯行为的;
不服从执法检查和管理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规范安装标志标识的;
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污染的(50平方米以下);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一般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量化打分制,相关结果每月通报并予公示。
月度积分末三位的公司,市城市管理局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督促其整改;
季度积分末三位的公司,市城市管理局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方式督促其整改;
年度积分末三位的公司,移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