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社会力量参与 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各县(市、区)司法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皖司发〔2021〕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要求,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方式方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融入基层社会创新治理体系,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多元。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渠道,统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妇联、共青团、基金会,以及社矫对象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等多元力量参与,运行规范。
(二)社会力量参与内容明晰。按照社会力量参与非执法类事务的原则,将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适度分离,以项目化、清单化的形式,明确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进行心理辅导、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就学、改善社会关系等非执法类事项,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健全。创新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工作机制,探索开发专业服务岗位和项目,通过公开择优购买、项目委托等方式为社矫对象提供专业化的帮扶,形成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职责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三 、主要任务
(一)建强“三支队伍”
1.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地应结合社区矫正队建制建设,通过招聘、公开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等方式,按照不低于1:20的配比率选用一批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大队、中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力量,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立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聘录用、职业评价、绩效考核、薪酬保障、表彰激励等制度,进一步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和能力。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通过岗位培训、专业教育等途径,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2.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各地要广泛宣传、普及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理念,积极拓宽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渠道,健全完善志愿者参与机制,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推进组织发起、牵头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按照不低于1:1的配比率建立一支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3.建立协矫员队伍。各地应规范有序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从村(居)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中选用协矫员,按照不低于1:5的配比率建立一支协矫员队伍,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协助力量。建立完善协矫员选用、培训、评价、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协助工作水平。
(二)健全“三个载体”
1.健全“五社联动” 机 制。建立完善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区志愿者为辅助、以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的“五社联动”机制,把社区矫正服务纳入“五社联动”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依托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立心理咨询师工作室、律师工作室等合作项目。结合当地特色文化和优势,充分挖掘教育矫正资源,形成“一县一品”教育矫正品牌。
2.完善“中心+基地”模式。充分发挥中心协调联动作用,按照“一中心三基地”模式,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提供载体。完成社区矫正中心、分中心信息化建设和场所建设提档升级。联合当地企事业单位,每个区县建立不少于5个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宣传、落实好优惠政策,动员当地骨干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保留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并持续巩固扩大范围,建立不少于5个符合相关要求的社区矫正就业基地;每个区县建立主城区不少于3个、其他每个片区不少于2个适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活动的公益活动基地。
3.发挥矫正小组作用。把矫正小组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平台,组织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基础性帮教作用,进一步优化矫正小组工作机制和联系协调机制,根据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其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夯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基础。
(三)汇聚“三方力量”
1.借力社会优势资源。对接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需求,积极引导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就业创业、帮助入学就学、给予社会救助、落实社会保险、提供法律援助、开展适应性帮扶等方面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帮助,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积极动员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加强与民主党派共建合作,鼓励高校师生、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更多具有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2.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贴近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发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创新治理和平安建设内容,推动实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全覆盖。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社区矫正工作室等,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帮教支持网络,全面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效果,打通社区矫正“最后一公里”。
3.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引导和动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孵化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能够承接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可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的帮扶。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显著特征,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对于实现社区矫正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助力协作共赢。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立足实际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发挥矫委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提请研究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破解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难题。
(三)抓好政策落实。要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方式,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要建立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引导更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更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服务。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司法行政综合考核。
(四)加强总结宣传。要总结推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