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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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城函〔2023108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各管道燃气企业:

为预防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等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建设压占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告知书》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单》,协商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管道两侧2米内不得采取机械开挖;施工无法避让燃气管道时,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线迁改方案,并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方应报建设单位审批),未完成审批前,禁止施工。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巡查过程中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报告,必要时报警处置。对燃气管道设施产生影响的交叉施工,做好现场交底,并安排专业人员全程监督施工。组建专业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维修物资、车辆、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四、各社区、物业公司要为燃气抢险、燃气正常安全检查、入户服务和小区安全宣传提供便利。协助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隐患治理工作,引导居民重视燃气安全,杜绝户内燃气事故发生。加强对小区内路面施工行为的监督,施工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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