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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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建房函〔202370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建房〔202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2136号),对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的资格、费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近期市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在商品房委托销售中仍存在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

鼓励开发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团队,自行销售商品房。确需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选择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一)鼓励开发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团队,自行销售商品房。

(二)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选择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保证金、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应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相关信息。不得委托任何人员以个人名义代理销售商品房。

(三)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在预(销)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销)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并将委托合同作为销售方案附件。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

(六)开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并执行保证金制度。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代理销售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承销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四)房地产承销机构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不得将代理销售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六)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通过“返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三、加强行业自律引导

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市场佣金调研检查活动,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严格执行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销售代理佣金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2136号)规定监督佣金结算,协助房企管理其自有销售团队并全力监督承销机构销售过程;开发企业、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佣金标准或者变相降价扰乱市场。同时,通过市房协官方网站发布全市商品房销售公示,为购房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价格信息。

四、加强行业监督检查

我局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认真落实房地产管理制度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相关人员,我局将采取信用加分、办理业务时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相关业务、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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