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
代办产权证行为的通知
建房函〔2023〕4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代办产权证行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允许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机构)在售楼处设立代办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抵押他项权证、按揭贷款站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抵押他项权证、按揭贷款。
三、如新建商品房买受人主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抵押他项权证、按揭贷款,新建商品房买受人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开发企业依据协议约定可代为办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