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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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2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财政投资的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明湖建管中心等,以及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或代建工程项目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章  变更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

(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九)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申请的情形。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内部工程变更规定和程序,依据“三重一大”的要求执行。其中,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经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由市规建管办组织召开,对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审查。会议主要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等单位组成,市纪委监委派驻项目建设单位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和责任分析等必要材料。针对技术性方案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错项、漏项和套项错误的,或因实际情况并经论证确需负变更调整的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后据实结算。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因抢险救灾紧急采取工程措施的,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报联席会议研定。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般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原服务单位不具备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需进行甩项处理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做甩项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资金调度会作情况说明,并厘清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一)合同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累计工程变更超100万元且结算价超合同价10%的;

(二)合同价2000万元(含)~1亿元工程,累计工程变更超200万元或结算价超合同价5%的;

(三)合同价1亿元(含)以上工程,累计工程变更超500万元或结算价超合同价3%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清单编制、施工、跟踪审计、监理等合同中约定工作责任,做到变更必追责,追责必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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