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一 、 总 则
(一)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和《安徽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地震群测群防异常观测在地震监测预报中的作用,有效地捕捉地震短临异常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二)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是指经批准设立的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监测和收集地下水、气体、地声、地光、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固定场所,是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分类分级建设标准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实行属地管理、分类建设和分级响应,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选点和日常管理;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建设标准制定和业务指导;全市各群测群防观测点根据省地震局统一要求和震级影响大小分级响应。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根据承担的任务、工作实效及考核结果,分为 Ⅰ 类(优秀)、 Ⅱ类(良好)和Ⅲ类(一般)三个类别管理。
(一)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观测类型应多样化,着重选择观测效果好的观测项目,避免区域内观测项目重复,提倡一个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具备多种观测项目。
2、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选点应科学合理,周边环境应尽量远离交通枢纽、主干道、码头、采石场、大型施工工地等可能直接影响动物正常生长的声音、振动等干扰源。选取地下水观测点应避免对地下水位产生干扰的可能因素;点与点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选点,在断裂带附近的,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密观测点。
3、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应有固定的观测员,能够对观测对象进行不间断观测和第一时间发现观测对象异常情况。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防震减灾事业,认真学习和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经过初步培训能够掌握基本的地震科普知识和分析异常现象的基本方法及熟悉宏观异常上报内容、工作程序。
4、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应具备“ 四有标准” ,即:有一个合格的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有一块观测点标牌、有一项管理制度、有一本观测记录本。除此之外,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应配备地震群测群防知识和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手册,可根据需要配置相关设备,保证观测记录和通讯联络正常开展。
分类管理的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二) Ⅰ 类(优秀)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具备的条件:
1、全年地震群测群防异常上报软件填报率不低于 95%;
2、观测员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上报地震宏观异常
现象;
3、定期参加地震群测群防培训,每年不少于 1 次;
4、观测点有地震知识宣传资料和宣传栏,定期向周边群众开展地震知识宣传;
5、在年度电话抽查时能及时接、回电话,态度端正,情况熟悉;现场检查时,人员在场,观测记录连续,标识标牌显著完好。
(三) Ⅱ类(良好)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具备的条件:
1、全年地震群测群防异常上报软件填报率不低于 90%;
2、观测员工作较认真负责,熟悉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工作职责并开展工作;
3、定期参加地震群测群防培训;
4、观测点有地震知识宣传资料或宣传栏, 向周边群众开展地震知识宣传;
5、在年度电话抽查时漏接或不接电话不超过 1 次,态度端正;现场检查时,人员在场,观测记录连续,标识标牌完好。
除 Ⅰ 类(优秀)、 Ⅱ类(良好)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外,其他观测点列入Ⅲ类观测点管理。
(四)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的分级响应:
除平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外,在本地发生突发地震时,各群测群防观测点应做出分级响应:
1、当本地发生 M<3.5 级时,各群测群防观测点根据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要求, 了解本地震感和群众反映情况并记录;
2、 当本地发生 3.5 ≤M<4.0 级时,各群测群防观测点接到群众电话咨询或发现本地群众有感时,应向各县(市、区)地震部门报告并记录;
3、当本地发生M≥4.0 级时,各群测群防观测点应立即了解本地群众震感、房屋倒塌受损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做好记录;协助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流动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三、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建立及批准
(一)为充分发挥日常宏观观测和震后灾情速报的作用,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主要沿历史地震密集区、主要断裂带和曾经发生过破坏性地震的地区布设。
(二)县(市、区)地震部门新建和调整本辖区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时,应按照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建设标准,将相关材料报滁州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予以批准挂牌。
四、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工作职责
(一)异常观测与上报
1、地震群测群防现象观测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观测对象定期观测,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县(市、区)地震部门和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并做详细记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开展简单的微观观测,并将观测结果进行记录。
2、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工作信息上报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每天观测的情况和数据应做到及时、准确、连续、真实,并在当天在地震群测群防异常上报软件中报送地震群测群防异常信息(没有发生地震异常时按零异常上报)。
3、地震群测群防异常调查与核实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发现宏观异常或接到异常反映后,应立即对异常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确认异常的地震群测群防异常现象,应如实填写“滁州市地震群测群防异常填报表”并及时上报。除了按规定填报外,应同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上报县(市、区)地震部门。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宏观异常,应详细记录异常动态变化、出现的区域范围和时间等,必要时也可进行简单的测量、试验与分析,并做好记录,同时配合上级地震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二)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应按照上级地震部门要求进行地震烈度核实和受灾情况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第一时间向县(市、区)地震部门报告。同时应配合上级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在县(市、区)地震部门的指导下,配合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向当地居民普及房屋抗震知识,推广乡(镇)民居抗震设防技术指南(手册),积极向周边群众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地震科普知识,帮助群众提高识别地震谣传能力。
五、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考核和奖惩
(一)市地震局负责县(市、区)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的业务指导、督查和年度工作考核,建立全市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信息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电话检查和现场抽查工作,定期统计地震群测群防异常上报软件上报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及时提出调整更换要求;县(市、区)地震部门负有对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进行 日常检查和督导职责,每年到观测点实地检查不少于 4 次,并在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地震局。
(二) 市、县(市、 区)地震部门每年至少举办 1 次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业务培训,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
(三)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在年终根据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观测质量、上报情况、设备运行、异常落实以及观测员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如有下列情况的,直接定为较差等次:
1 、发现宏观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2 、连续一星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零异常上报的或多次断续进行零异常上报的;
3 、两次电话无法联系上的。
(四) Ⅰ 类、 Ⅱ类和Ⅲ类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根据考核结果和平时掌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 1 次,连续 2 年被列为Ⅲ类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予以调整更换。
(五)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分类与补助经费发放挂钩,除安徽省地震局发放补助外,各县(市、区) Ⅰ 类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每年补助不低于 1800 元, Ⅱ类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每年补助不低于 1200 元, Ⅲ类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每年补助不高于 800 元。
(六)市地震局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 ( Ⅰ类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一般的( Ⅲ类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责成县(市、区)地震部门作出情况说明并约谈地震群测群防观测员,直至调整或更换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
(七)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六 、 附 则
(一)本办法由滁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滁州市地震群测群防观测点管理办法》滁震〔2018〕2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