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
建质函〔2021〕414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琅琊区、南谯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7日
滁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提高全装修住宅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质量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各自职责,承担全装修住宅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进行肢解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 住宅全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须一次性办理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在施工许可证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全装修设计图纸应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全装修设计与建筑、结构、设备设计的一致性,其审查意见写入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
第七条 鼓励全装修住宅开展工程质量保险。
第三章 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应制作样板房,对所有装修交付标准一致的套型,可以选择典型户型进行制作样板间。样板房应按照全装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在样板间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误导消费者。样板房应保留至房屋竣工验收交付。
第九条 样板房制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
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样板房的现场查验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应与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及材料,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全装修施工前,应进行中间交接分户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全装修材料进场验收各方主体责任。验收时要严格对照设计图纸,查验材料的型号、规格、参数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是否符合消防、环保等涉及工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全装修设计图纸原则上不应予以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已销售的,需征得购房者同意。
第十四条 全装修施工的重要节点、关键部位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主体的责任代表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制作工艺样板,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和质量,样板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后方可展开大面积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验收通过的样板进行监理,未达到样板标准的,一律不得验收。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全装修分户质量验收制度。全装修工程在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分户验收以全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几何尺寸为检查重点。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商品房买受人明确全装修住宅的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并对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后,商品房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损坏承重墙体、钢筋和拆改水、电、暖、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物业公司发现后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住宅全装修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滁州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管〔2019〕18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