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本级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物函〔2021〕157号
琅琊区、南谯区住建交通局:
为保障安置房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环节
市本级安置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需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纳,交存的标准仍维持不变;对于已经办理入住手续的,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
各区在交房前代收代交,也可联系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安排人员到交房现场收取。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如省政府对交存环节、标准修改调整,我市将及时予以调整、公布。
市经开区和苏滁产业园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