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房地产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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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房地产类信息发布的通知

建房〔202114

 

各属地网站和自媒体平台,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互联网涉房地产信息发布,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关于印发<滁州市属地网络平台登记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滁信办〔2020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信息发布平台登记报备

在滁州市属地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主办的网站(论坛),注册、管理、使用的自媒体账号,开发、管理、运营的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涉及房地产信息发布的,应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登记报备(备案表格见附件),登记报备对象具体包括:

1.滁州市内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注册开设的网站、APP、自媒体账号;

2.公司注册地为外地或个人长期居住地为外地,但长期登载滁州属地信息的网站、APP、自媒体账号;

3.网站、APP、自媒体账号名称包含本市和县市区名称(别称)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获得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许可,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备案单位将在政务媒体或网站予以公布。

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

1.各属地网站和自媒体平台发布商品房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自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

2.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地名办核实的名称一致,使用推广名的必须注明核准名。

3.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等用语误导消费者。

4.通过互联网发房地产信息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5.各属地网站和自媒体平台不得为提高关注度,采用夸张、猎奇的标题博取眼球,并采取“以偏概全”等手段,片面解读中央、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违规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制造购房恐慌情绪。不得传播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唱涨”或“唱衰”信息。不得将外地房地产项目问题扩展至我市,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6.各属地网站和自媒体平台在房地产信息发布过程中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网络媒体、自媒体不得利用舆论监督等名义要求进行广告投放、有偿删帖、业务合作等敲诈勒索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行为加大监管和整治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平台,将依法依程序采取暂停更新、下线下架直至关停关闭等措施。对恶意炒作、敲诈勒索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打击。

 

附件:滁州市自媒体备案登记表

 

 

                               滁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市公安局

                                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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