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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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公管202515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行为

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代理机构进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公开及使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项目实施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管部门和交易中心。

本办法所称代理业务,是指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开展的包括项目注册、交易文件编制、交易信息公示等辅助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代理机构履行法定、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按照统一评价、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公管局依法对进入我市交易平台进行服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备案、信用信息认定、记录、公开及使用情况实施管理。

市县公管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公管局记录、上传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监管部门主动采集等方式获取。其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由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中心应及时记录和报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代理行为,强化综合评价结果运用。

县(市)公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及评价,由市公管局汇总并予以公开。

第五条    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备案

 

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拟进入我市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服务,应通过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统一备案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公管局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

(三)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仅从事产权交易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至少一名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与从事代理服务事项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当的注册执业资格(职业水平),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熟悉电子化交易系统和组织交易活动能力。

(四)备案时提交信用承诺书(附件1)。

(五)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备案。

(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及培训制度、业务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等。

前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以及代理机构法人、股东,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以及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

第八条    已备案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计算周期内,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代理服务业绩的,须重新备案。不再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继续执业时,应当书面向市公管局申请退出。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

(一)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代理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代理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严重失信行为仍在公示期的;

(六)被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作出限制从业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七)被招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招标或者采购代理资格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八)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弄虚作假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变更信息进行更新。

 

  •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从事进场项目代理服务应当具备策划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交易活动和归档交易档案等相应专业能力,受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完成委托协议内约定的事项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备案;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管部门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

(三)遵守相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依法依规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协助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确认将交易环节和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公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协助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省主体库信息变更、合同信息、履约信息公开;

(八)按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九)依法依规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服务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服务需要的项目工作组(含项目负责人在内不少于2名从业人员),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项目实施单位书面同意,并向公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拟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人员的资格条件且须属已进场登记人员范围。项目组负责人现场参加开标活动,全程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评标。

项目组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代理业务半年以上,具备工程建设类经济类技术职称注册类执业资格,完成过1个及以上项目的招标采购产权交易代理业务;

(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专业能力;

项目组其他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代理业务工作满三个月;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专业能力。

 

第四章  代理机构选取 

 

第十三条    进场项目代理,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依据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信用评级、服务质量、业绩、从业人员数量和收费等情况,依法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代理服务活动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代理机构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签订代理服务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负责人、服务费收取、档案保管移交等事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服务活动。

 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理服务费。同时应在代理服务合同及交易文件中约定并载明具体收费金额及收取方式。

 

第五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日常考核、执业能力、奖励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及时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交易平台备案的代理机构基础分值为60分。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只公开信息,不参与评级,不显示评价结果。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即AAAA、AAA、AA、A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100分(含)以下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评价得分75分以上90分(含)以下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A评价得分60分以上75分(含)以下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A,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下的信用评价等级为A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备案: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诱导、协助招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或存在虚假招标的;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帮助;

(六)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等恶意串通投标的;

(七)向评标专家行贿,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擅自修改、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交易数据等资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定期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公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

逾期提出的,公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信用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按标准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主动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奖励信息,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自颁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市公管局定期开展征集工作,奖励信息逾期未提交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主体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及时记录情况并报送至属地公管部门。

县级公管部门按照《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项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及评价,并报送市公管局。

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进行量化评价,予以披露。披露期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百分制。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自当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一个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其中,奖励加分可与日常考核扣分进行抵扣,执业能力得分不参与抵扣。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一个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持信用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鼓励项目实施单位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代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选择等级低的代理机构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综合评价基准中不良行为的,公管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向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发送工作提示函、风险提示单、建议书等。

第二十八条    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综合评价等级实行监管:

(一)信用评价为 A 级的,予以重点监管与限期整改结合:列入监管重点,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令提交整改材料,对其代理的所有项目,重点核查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过程等关键环节;

(二)信用评价为 AA 级的,予以常态化监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信用评价为 AAA 级的,予以适度激励,主要采用线上数据核查方式;

(四)信用评价为 AAAA 级的,予以重点激励,充分赋予机构自主管理空间,发挥 “以点带面” 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进场项目代理服务过程中有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在综合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主动协助公管部门规范进场代理服务行为,发布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代理机构合理收费。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124《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致: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职从业人员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因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未在企业信息备案中弄虚作假。对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办法》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准确了解,主动接受信用评价。  

在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如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办法》等规定,自愿接受监管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权重)

权重100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扣(得)分规则

计分方式

数据来源

日常考核

60分)

 

60分,扣完为止

 

轻微扣分情形

1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报更新的(每人/次),或者在双随机等检查中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2

从业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未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标识或者工作标识牌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

未按现场管理规定关闭开评标场所电脑、空调、门窗等设施设备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一般

扣分情形

4

已变更工作单位或者没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备案的代理机构人员,未按要求注销原从业人员上岗证或仍使用原证件开展代理活动;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5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录入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等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

监管中反馈招标采购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没有整改或者没有整改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7

项目组成员应在开标当日开标时间前20分钟进场,迟到的或者未提前做好开标现场所需设备调试工作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8

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信息发布或开标、评标(审)时,出现电子系统操作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9

代理机构原因,交易异常或终止交易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0 

代理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原因,造成开标、评标场所系统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或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损坏公物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1 

未按相关规定申请抽取专家的;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或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评审费发放不及时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2

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3

未提供规范的开评标相关准备资料或未按要求进行开评标程序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4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公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较重扣分情形

15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16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7

从事代理服务时受到项目实施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代理机构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8

未按规定办理保证金查询相关事宜、未按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或者不开具代理服务费正规税务发票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9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0 

项目单位对代理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1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中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2 

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场内流转周期较长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3

到场的代理机构人员与项目系统内备案时提交的项目组成员名单不一致或人员不足的。未做好开评标前准备,或委托非备案人员组织开评标会议,或组织开评标程序不到位,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4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5 

未按规定发布交易项目备案、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经项目单位、监管部门同意,或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严重扣分情形

26

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应到项目组负责人无故不在岗,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7

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信息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8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9

巧立名目变相设定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0

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不相应延期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1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4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或者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6

出借本公司从业人员或借用非本公司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项目交易代理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7

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协助招标人处理质疑(异议),因代理机构处置质疑(异议)违法违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项目投诉的,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或在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时存在拒绝、隐匿、伪报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8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代理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9

项目负责人担任同一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0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1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金额,违规收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质量保证金,要求执行的保证金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2

在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3

明知项目单位委托服务事项违法违规未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而继续提供代理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4

监管中反馈招标采购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没有整改或者没有整改到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5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等有关资料编制内容不完整、不合理、前后条款互相矛盾或出现错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6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7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重复录入数据或交易环节的主体信息有误未及时报备等情形,被公管局、交易中心检查发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8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未及时在网上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9

不服从现场交易中心、监督人员管理的,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服务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0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严重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特别严重扣分情形

51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或应当进入平台的项目违规在平台外交易的,或帮助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阜阳市各级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52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3

评标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负责人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4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5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代理机构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重新评标、交易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6 

交易项目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移交查办,属于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7

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服务业务或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或终止、中止交易或超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8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9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0 

与项目单位、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1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泄露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2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3

与项目单位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4

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5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交易过程及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6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7 

有被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8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移交档案不完整、不真实或发生项目档案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9 

与所提供代理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70

代理服务过程,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71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重复录入数据或交易环节的主体信息有误未及时报备等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72

发现存在本细则中第九条情形的。

每发现一次扣2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

业务技能

参加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及操作系统测评的;

考核测试实施评分制,按照优秀人数给予加分。

优秀2人,得1分;

优秀3人,得2分;

优秀4人,得3分;

优秀5人,得4分;

优秀6人及以上,得5分。

企业通过电子系统自行申报,由市公管局负责审核

执业能力(30分)

5

业务办结率

根据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项目注册、公告发布等业务事项的一次性办结率进行统计

X=A1/A2*5X:指评价周期内业务办结率得分;A1: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成功办结次数;A2: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总办理次数。说明:在评价周期内业务一次性办结率根据公式计分,以系统统计为准,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5分。

系统自动统计

5

业主评价

对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整体满意度(代理服务水平、编制交易文件的质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合理设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在办理中标通知书环节评价);

非常满意得5

Y=B1/B2Y:指评价周期内业主评价得分;B1:指评价周期内代理项目的业主评价分之和;B2:指评价周期内所有代理服务项目数,保留1位小数。

项目单位评价,系统自动统计

满意得4

较满意得3

一般得2

不满意得0

15

代理业绩

根据代理服务项目数量(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代理服务业绩数量)评价周期内每完成代理服务项目20个的得3分;

Z=C1/C2*3Z:指评价周期内代理业绩得分;C1:指评价周期代理业绩数量或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C2:指代理服务项目20个或代理中标总金额2亿。说明:在评价周期内按项目数或金额根据公式计分,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保留1位小数,评价周期累计得分,最高得分15分。

由系统自动统计

根据代理服务项目金额(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代理服务业绩中标总金额)每完成代理服务项目中标总金额2亿得3分;

奖励

(加分项,10分)

5

社会责任

评价周期内积极配合参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工作,对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平台服务工作等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

2

评价周期累计得分,最多得5(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阜阳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材料

评价周期内有效制止本辖区内的交易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3

评价周期内参加公益活动受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2

5

企业奖励

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5

奖励信息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算,评价周期内累计得分,最多得5(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企业通过系统自行申报,市公管局负责审核

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4

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2

注:1、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代理机构在实施代理服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发生事项进行扣分。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可重复扣分。

          2、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加分进行抵扣,执业能力得分不参与抵扣。

          3、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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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