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阜阳市住宅小区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阜自然资源和规划〔2025〕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推动构 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升住宅开发品质,打造好房子,改善人 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更好满足 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多元化产品的需求,做好“因城施策”工作, 结合市场调查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架空层规定等相关管理要求进 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架空层规定
(一)住宅建筑架空层设置面积比例不做强制要求。
(二)住宅建筑架空层层高不宜小于3.6米;住宅建筑首层 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各类管井宜整层架空,架空 面积不宜小于70%。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架空面积的40%可 利用门窗、玻璃封闭,但需依据架空主题明确使用功能(如书屋、 儿童游戏、邻里互动等用途,不可用于商业经营)。符合上述标 准的住宅建筑架空空间不计容积率。
二、优化连廊计容规则
新建住宅小区内连接公共区域且两侧开敞的一层风雨连廊、 景观亭廊,视为景观构筑物,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 计建筑基底。
三、优化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符合《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管理要 求的通知》中按1/2计算容积率的阳台,为提升城市景观风貌、 提高居住品质等需要封闭的,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四、优化立体停车楼指标计算规则
(一)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不纳入容积率 计 算 。
(二)独立设置立体停车楼的小区,其绿地率计算为绿地面 积与扣除停车楼基底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停车楼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计建筑密度(详见附件)。
(三)停车楼内可同步设置住宅小区配套的开闭所、配电房、 公厕、垃圾收集房等市政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四)停车楼设置相关市政设施时,应符合规范要求,做好 防火分隔、防水、防涝等措施。
五、优化子母停车位指标计算规则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机动车车位中,允许设置一定比例的子母 停车位,子母停车位均应按标准车位尺寸设置, 一个子母车位按 1.5个标准车位折算;其总量不得超过标准车位总量的5%。
子母停车位应整体销售和登记产权,不得分割。
六、允许设置室外专用庭院
新建住宅小区在满足绿地率、道路通行等规划要求前提下, 低多层住宅建筑允许设置室外专用庭院(含下沉庭院)。室外专 用庭院(含下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公共绿化面积和 绿地率、不纳入不动产登记。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室外专用庭院同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 验收、同步交付,其尺寸、界线及立面效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审查内容。
(二)室外专用庭院可统一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 性围墙,高度不大于1.6米。
(三)室外专用庭院须设置安全遮挡设施,防止高空坠物, 可设置统一尺度的顶棚,顶棚与庭院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四)室外专用庭院可不纳入物业服务收费,严禁在庭院内 进行私搭乱建,相关要求在物业管理规约内予以明确。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建设、销售,并及时、准确地向 购房者及物业管理单位说明关于室外专用庭院用途,严禁误导性 宣传。房屋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室外专用庭院的用途、购房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维护义务;购房业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 须同时签订不私自改变用途和安全使用庭院的承诺书。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适用于阜阳市中心城区范围。相关规划要求应 纳入今后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已审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执行。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2 0 2 5 年 6 月 1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