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房办﹝2024﹞35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分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及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分配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阜阳市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分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安置房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或其他方式筹集建设的,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分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房分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房屋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住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住保部门应加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全面动态掌握本地安置房建设、分配具体情况,加强分配管理资料归集,定期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安置房具体分配管理情况。
第二章 安置房分配
第五条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住保部门应在筹集建设的安置房竣工交付后,按照乡镇(街道)提供所需安置套数,及时将安置房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至乡镇(街道)。
第六条 安置房分配前,各地应成立安置房分配工作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分配工作组下设审核、复核、选房、结算等具体环节工作组。各工作组之间应独立审核,严禁同一工作人员身兼数职。
第七条 安置房分配具体流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登记。根据属地政府公布拟安置对象范围和分配流程等事项。被征收人(安置户)携带征收安置协议、验房序号单、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登记。
(二)复核。属地安置房分配工作组要对照征收安置档案原件,对安置户征收信息、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登记安置与征收档案一致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登记安置与征收档案不一致的,应告知登记人补充材料。
(三)公示。属地安置房分配工作组应将复核结果、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在征收范围内或属地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应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
(四)选房。被征收人(安置户)接到安置通知后,凭征收协议、本人身份证、验房序号单等到指定选房地点参加选房。属地安置房分配工作组应严格按照验房序号所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进行选房,确定所选房源、面积、补缴差价款等内容,并签订选房确认书或安置协议。若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选房的,可由被征收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直系亲属参加选房。选房分房过程中,应当于每天选房工作结束后,在选房办公地等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结算。选房结束后,被征收人应按选房确认书或安置协议所确定的差价款进行差额计算。需要补缴差价款的,被征收人凭乡镇(街道)开具的《结算通知书》、被征收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限内,将差价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六)领取钥匙。被征收人差价款结算完成后,凭缴款凭据、有效身份证件,到属地安置房分配工作组处领取安置房分配凭证,凭该凭证至安置区物业处领取钥匙。
(七)办证。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后,凭乡镇(街道)提供征迁相关的办证资料,由被征收人到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产权证。
第八条 在规定选房时间内,被征收人主动放弃安置或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择安置房的,按照选房序号顺延进行选房。
第九条 选房工作结束后,属地安置房分配工作组应将安置房分配、结算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统一移交至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条 安置房分配结算所收资金,应统一上缴至属地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选房工作结束后,应将结余未分配房源及相关资料,由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住保部门统筹调配使用。
- 安置房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安置房私下交易。房屋征收等部门不得为安置房私下违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及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住保部门牵头,物业公司配合对安置区剩余房源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入户检查,确保房源清洁、安全、空置状态。
-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住保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对本地已实施的房屋征迁、安置房建设、分配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建立档案,并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住保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地址。对安置房分配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住保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4日施行。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