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农业领域供热设施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阜阳经开区生态环境所,阜合园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全市农业领域供热设施长效监管,现将《阜阳市农业领域供热设施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5日
阜阳市农业领域供热设施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36号),全面淘汰农业领域燃煤热风炉,进一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职责分工
(一)建立完善全市农业领域供热设施清单,定期开展供热设施使用情况检查,督促指导各养殖场、种植户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禁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依法对农业农村领域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查处,督促养殖场依法依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或登记等手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问题。各地要组织人员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养殖场(户)、种植户,对供热设施使用情况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整治,建立养殖场(户)、种植户供热设施台账,切实摸清底数。
(二)明确管理要求。对排查发现的燃煤热风炉等燃煤设施,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杜绝临时停用、封堵炉口等简单整改措施,要确保全面淘汰、问题整改到位。
1.对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选用2蒸吨以上的生物质锅炉(不能为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使用的生物质锅炉必须为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且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新建的生物质锅炉要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2.对改用天然气锅炉的,要同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3.对改用除电、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外的清洁能源的,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三)压实企业责任。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种植或养殖企业、使用加热保温设施的种植或养殖企业、种植或养殖场(户)需提供不使用燃煤设施的保证书,其中,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种植或养殖企业需对合作场户关键区域加装监控并联网,并与合作种植或养殖场(户)签订补充协议,在协议中需明确如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种植或养殖企业应与合作户解除合同,同时明确在现场堆放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破坏现有密封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的,视为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强化巡查监管。在每年二、三季度,县级每季度巡查一次,乡镇每月巡查一次,行政村(社区)每半月巡查一次;在每年一、四季度,县级每月巡查一次,乡镇每半月巡查一次,行政村(社区)每周巡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各地应自2024年9月起,每月1日将上月检查结果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于梦奇联系电话:2163783,电子邮箱:fuyang12369@126.com)和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刘山玉联系电话:2232082,电子邮箱:
840406220@qq.com)。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养殖场(户)、种植户供热设施监管长效机制,对需使用加热保温设施的养殖场(户)、种植户建立包保联系制度,强化日常指导服务与监管,并成立联合执法督导组,共同推进问题整改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设施整治工作宣传引导,加强养殖场(户)和种植户的培训,提高养殖场(户)和种植户的主体意识,主动拒绝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
(三)严格执法追责。持续开展燃煤热风炉整治“回头看”工作,对检查中发现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燃煤设施。同时,加大对整治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