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阜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推广农作物秸秆过腹转化增值和养殖粪污因地制宜利用,协同推进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可持续发展,结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调研成果,立足阜阳市情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形势,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防控,筑牢污染防治屏障
(一)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因地制宜、以地定养、种养对接”原则,立足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产业基础,科学把握区域差异,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
制定并严格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坚持以土地承载力优化养殖布局,科学测算土地的粪污承载力,确定养殖规模,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布局协调、规模匹配,推动养殖产能向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严格控制在土地承载力超载区域新增产能。
(二)规范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养殖项目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养区,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规范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规定,持续巩固畜禽禁养区退养成果,加强禁养区的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违法养殖反弹回潮。
养殖场区内部应优化布置,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易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项目规范选址。
(三)严格畜禽养殖项目准入。严格项目准入,将畜禽粪污治理或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严格审查内容,严禁环保设施不健全或资源化利用水平低的经营主体进入。
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重点项目服务清单,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畜禽养殖项目,加强帮扶指导,依法依规加快审批,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四)强化畜禽粪污源头减量控制。从源头节水、雨污分流、臭气控制等方面全方位促进粪污减量。
源头上,要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重点建设自动喂料、计量饮水和自动清粪等现代化装备。清粪工艺宜采用干清粪、尿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方式,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鼓励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
畜禽养殖场(户)应实行雨污分流,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防止雨水倒灌。要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
畜禽养殖过程应注意控制饲养密度、加强舍内通风、保持合理清粪频次,鼓励采用生物除臭、物理除臭和化学除臭等工艺,有效减少臭气污染。禁止使用燃煤热风炉,加强清洁能源替换。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和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和吸收率,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
(五)完善畜禽粪污第三方治理配套建设。鼓励发展第三方服务,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完善“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提升现有粪污处理中心设施设备,保证粪污处理中心发挥应有效益,推动粪污资源有效利用。
加强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促进县级和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有效运转,提升综合处理能力,畅通畜禽粪污还田“最后一公里”,实现种养循环发展。
二、加强规范指导,提升粪污治理水平
(六)加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导。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皖农牧函〔2023〕126号)规定,结合养殖地区污染防治要求和环境承载力,科学指导畜禽养殖场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包括圈场及运动场粪污减量设施、雨污分流设施、粪污暂存设施、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液体粪污深度处理设施、固体粪污发酵设施、沼气发酵设施、田建配套设施等,同时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
(七)规范粪肥还田科学管理。采取粪污还田利用模式的,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还田时应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同时,施用方法、施用时间、还田限量等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要求,粪肥不得形成地表径流直排外环境;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减少雨水冲刷影响。
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或进行污水处理后接管进入属地乡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或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八)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备案管理。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九)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探索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粪肥出场情况、收集重量、转运轨迹、还田面积、施用对象等进行数据化监测、信息化管理,实现源头可查、过程可溯、效果可控。
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粪污养分和有害物质含量,严防还田环境风险。
三、加强执法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十)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查处。
(十一)落实畜禽养殖全过程执法监管。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建设运营、粪污处理、粪污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监管。
将规模养殖场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实施属地监管,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积极探索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技术,以及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视频监控系统等,提升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智慧化水平。
定期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帮扶指导畜禽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粪肥超量施用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配套环保设施或资源化利用措施不到位,且不能完成整改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清退,为加快推进绿色食品产业“双千亿”计划、肉牛振兴计划腾出环境容量。
四、加强引导帮扶,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业管理
(十二)推动养殖专业户污染防控。指导养殖专业户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为主要方向,因地制宜选用简便易行、低成本的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方式,配套满足“三防”和安全防护要求的相应处理设施设备。
周边配套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的,养殖专业户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逐步推行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
(十三)引导养殖散户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养殖散户在自家庭院、田间地头建设简易、成本低廉、符合“三防”要求的畜禽粪污暂存发酵设施,经过堆肥发酵后就地就近还田。周边无可消纳土地的,鼓励按村建立收集点,统一收集后由县级和区域粪污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十四)发挥村级监督作用。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纳入行政村环境整治工作协同推进,探索建立养殖场(户)监管服务镇村包保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监督力量,积
极做好中小养殖场(户)的养殖生产和粪污处理日常管理,逐步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全覆盖”。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规范养殖行为,减轻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活造成影响,避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污染。有条件的村庄稳步推进“退户入区”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
五、加强政策保障,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十五)严格监督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推动落细落实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对工作严重滞后、群众反复投诉、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养殖污染问题,强化问责问效。
(十六)加强资金保障。统筹利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牧业发展资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等项目资金,逐步构建以提升质量和生态转型为主要目标的综合补贴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奖补激励政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
(十七)注重宣传培训。广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案例宣传力度,推动畜禽养殖场(户)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总结提炼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