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发改环资〔2024〕16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阜阳经开区经济科技发展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经贸局:
现将《阜阳市区域能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阜阳市区域能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第2号令)《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修订)》(皖节能〔2022〕3号)《关于印发不实施能源消费置换项目清单的通知》(皖节能〔2022〕4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安徽省区域能评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2号)《阜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阜发改环资〔2023〕24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一)区域范围
在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阳合肥现代化产业园区内选择合适区域实施。其他需要区域整合评价的特定区域的节能审查参照执行。
(二)事项范围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一定时期内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二、实施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节能主管部门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区域节能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根据本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三、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及审查
(一)区域节能报告主要内容
1.区域概况;
2.用能现状及能效标准分析;
3.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效标准;
4.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
5.清单外项目告知承诺制度;
6.节能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
7.提高用能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包括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原料用能消费、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对策措施;
8.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
9.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区域,应在区域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
(二)“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范围
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项目。
(三)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方式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并在法律规定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受委托组织评审的机构,其关联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区域节能报告的编制。参与区域节能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区域节能报告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区域节能报告的评审专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1)不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的;
(2)区域节能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确定的;
(3)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
(4)“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不明确的;
(5)其他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情形。
(四)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变更
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当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应的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
(1)未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内容的;
(2)清单内项目,未按规定实施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清单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4)清单外“两高”项目、用煤项目,以及《不实施能源消费置换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以及能耗置换的;
(5)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区域节能审查或告知承诺的。
四、区域节能评价结果应用
(一)“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外项目
应于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向项目所在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节能主管部门报备。承诺内容将作为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节能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
实施区域能评所在地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告知承诺情况。
(二)“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内项目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阜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
对区域内新上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内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外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和告知承诺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和告知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区域通过节能审查情况和告知承诺情况。
(三)建立信用信息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阜阳”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落实经费保障
区域节能报告编写、专家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