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阜自然资源和规划函〔2023〕27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一)明确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一二产融合用地,包括产地初加工在内的农产品加工业,利用工业工程技术、装备、设施等改造传统农业,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方式发展高效农业、加工农业、植物工厂等建设项目用地。一三产融合用地,包括农业与服务业相互渗透,发展种养殖业的同时利用农业景观和生产活动,全方位开发农业休闲度假、农村旅游观光、生态旅游观光、健康养生养老、农业教育体验等项目用地。全产业链型用地,包括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发农产品加工、生态休闲度假、农耕文明展示、农村旅游观光、农业文化创意、农事教育体验、健康养生养老、互联网应用、物流仓储等多种功能,使一二三产业充分融合,充分体现生产保供、生态涵养、生活休闲等“三生一体”功能的建设项目用地。
(二)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项目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际需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环保政策,且是否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参照国家、省最新建设用地使用标准)要求。各县(市、区)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完成次年县级项目建库工作,并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度的项目清单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
二、加强规划引领,统筹用地布局
(三)充分预留用地规模。各县(市、区)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相关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村域内灵活使用留白管控、点位预控、机动指标调控等弹性管控方式,合理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空间,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行“规划留白”机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一时难以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的公厕、污水处理池、垃圾储运站等直接服务乡村建设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项目等建设用地,待位置确定后,将项目四至边界落到规划中,更新规划数据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所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从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中扣除。
(四)合理布局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产业类型和产业园区建设情况,明确进入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产业项目类型具体分类要求。对规模较大、产业化和工业化程度高、配套基础设施及环境污染处理设施门槛高的产业项目,集中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安排在村庄规划中的“规划留白区”,使用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供应手续。
(五)保障新增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积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应统筹安排辖区内计划指标,单列各地的巩固脱贫攻坚专项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在市级统筹指标中预留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县级新增计划指标确实不足的,可申请市级统筹解决。
三、拓展使用途径,分类保障需求
(六)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下简称共同举办企业)。共同举办企业应具备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特征,具有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制度体系,明确约定股权各方权责关系。共同举办企业的项目应符合对项目的土地利用(经营)规模、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带动农户等标准;按不高于项目流转农用地总面积的2%申请用地规模,一般单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亩。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适当提高用地额度。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经营类项目用地,并在用地面积上予以倾斜。
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在不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翻新、装修、改造。
(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立足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资源禀赋,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以乡镇、村为单位,有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本村农民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有偿调剂,统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八)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辅助设施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应加强管理并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
(九)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中属于永久性设施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村庄建设边界内,按“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按批次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庄建设边界外,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备必要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十)明确规划许可程序。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项目用地,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划出具规划条件(项目整体规划条件或项目各点状地块规划条件)。
对于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整理、修缮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在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关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前提下,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涉及的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按城市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要求办理规划手续。
(十一)优化土地供应方式。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配套设施涉及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整体供应。使用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开发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举办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允许农村一二三产业不同用地类型合理转换,依法完善土地用途变更等手续。有特殊产业要求的地块,可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节地技术、配套配建等要求,与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举措、违约罚则等,一并纳入用地方案。
(十二)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权利人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履职尽责
(十三)明确监管要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各地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名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经充分论证后,依法依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用地批准后应及时做好供地工作,减少新增批而未供土地。
共同举办企业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同时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明确约定项目亩均投资、亩均产值、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周边农户、违约责任等。
参与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街道)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对共同举办企业的流转、建设、使用以及相关农业生产行为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协调会商机制,加强政策贯彻落实的研究和指导,切实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要建立项目建设备案制度,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严格限制用地范围。
六、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阜阳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细则
2.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阜阳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以下简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以下简称共同举办企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产业的行为。
使用权入股、联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社会投资方的土地利用(经营)规模在300亩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在200亩以上),或者年销售交易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在1500万元以上);
(二)社会投资方的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在800万元以上和400万元以上(粮食生产经营类主体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在6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
(三)社会投资方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20人以上的项目。
用地规模按不高于项目流转农用地总面积的2%管理,一般单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亩。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适当提高用地额度,确需提高用地额度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论证核实。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经营类项目用地,并在用地面积上予以倾斜。
二、主体资格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主体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股、联营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实施主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权或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并就授权或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社会投资方
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社会投资方应与项目流转农用地的社会投资方为同一主体,且符合本实施细则中“适用范围”中对流转项目的土地利用(经营)规模、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带动农户的要求。
(三)共同举办企业
共同举办企业应依据入股、联营合同相关约定成立,具有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约定股权各方权责关系和违约责任,且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签定了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鼓励共同举办企业名称中包含入股、联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三、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当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出租或抵押。
2.使用权入股、联营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规划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及红线图,包括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配套设施等要求。
3.组织勘测定界。
4.用地现场土地场平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完毕,有现状道路连接,形成净地。
(二)方案编制
使用权入股、联营应编制土地入股、联营方案。入股、联营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分红资金、红利的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项目亩均投资、亩均产值、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周边农户等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入股、联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审核。
(三)签订合同
入股、联营方案审核通过后,入股、联营双方签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方鉴证(集体建设用地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鉴证)。入股、联营合同应该包含:入股、联营方案的各项内容,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各方权责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四)规划许可
共同举办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3.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经具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用地申请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及立项要求、规划条件和入股、联营合同约定等相关资料,拟定用地方案,与入股、联营合同一同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用地批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共同举办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与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土地流转到期年限一致,最低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自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的,参照入股、联营的流程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对使用年限不做要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具备合并办理条件的,可将其合并办理,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涉及的规划公示、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等环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上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办理。
(六)确权登记
完成入股、联营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签定后,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共同举办企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监督监管
编制入股、联营方案时应同步制定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属于组集体或村集体所有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与方案同步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入股、联营双方签定入股、联营合同时,同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集体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与方案同步报送县级农业农村局和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入股、联营双方签定入股、联营合同时,同步与县级农业农村局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县级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达产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进行复核校验、评估。对未按投资协议建设或未实现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的项目,由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方督促入股、联营双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入股、联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转卖、转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合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附件2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2.占用一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
3.涉及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的。
4.削峰填谷、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5.利用未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污染地块用于工业、商业、居住、公共服务等用途的。
6.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7.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或未经建筑安全质量评估,将村民住宅等用于饭店、农家乐、民宿等商业用途的。
8.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能建设的。
9.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