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城管发〔2023〕29号
颍州、颍东、颍泉三区城管执法局,经开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阜合园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阜城停车场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阜城建成区停车场(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道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阜阳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公共停车场和面向公众服务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人行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智能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停车场运行的监督考核机制。
属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压实责任。
二、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停车资源普查,对阜城停车场数量、停车位数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对阜城停车供求状况开展动态评估,划分区域停车供需状况等级,并提出应对措施。根据普查结果,定期动态完善我市停车专项规划。
三、依据《安徽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皖商建〔2022〕82号)文件相关规定,(比例依据)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20%,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
四、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居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立体停车楼停车位超过100个的,允许配建部分商业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含)以内。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与静态交通相关的配套增值服务,其收入可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申请。
边角空地、桥下空间(包括高架桥、跨水系的桥梁桥下空间)、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公共区域,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五、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二)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三)交通组织图册、临时公共停车场平面图;
(四)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限及到期自行取消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恢复承诺书;
(五)临时公共停车场拟开放停车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六)临时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提交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资料。
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收到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申请后,应当牵头会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机构的意见,予以审核。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临时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临时公共停车设置到期后不再申请延期的,受理部门应当督促申请方取消设置,并将场地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恢复。
六、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三)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居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制订设置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位施划范围、停车位数量以及停车位设计平面图、业主取得停车位的方式等内容;
(二)在居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设置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三)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设置方案应当由居住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涉及占用绿地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五)按设置方案组织实施。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
在居住区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八、停车场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为辅的原则。道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根据停车供需、道路交通和周边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等因素,每年对道路内停车泊位进行梳理和调整,确保路内停车位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或者撤销路内停车位,并向社会公示。
九、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单位,其周边道路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可向街道(乡镇)提出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申请,由街道(乡镇)汇总,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包括停车位施划范围、停车位数量以及停车位设计方案、停车时间段等内容。
受理申请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局)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对符合设置条件、不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可以同意设置路内停车位,并明示停车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十、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内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
(二)建筑物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三)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台两侧三十米范围内;
(五)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
(六)消防扑救场地,急救站,加油站等应急设施或专用通道;
(七)距路口渠划区域二十米内的路段;
(八)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一点五米以内的路段;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十)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对已有的道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场的增设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十一、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车站、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划出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停放点。
十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十三、智能停车信息系统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运营调度、监督管理,依托皖事通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包括停车场开放状态、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泊位预约、泊位诱导等,并及时将智能停车信息系统所产生数据资源归集共享至城市大脑数据中台。
十四、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符合管理和使用要求的标示、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包括停车场开放状态、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泊位预约、泊位诱导等)和道闸,并将系统接入市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其经营者应当将相关停车数据及时传至市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公共视频资源应纳入雪亮工程平台。
现有不具备接驳条件的停车场,应当及时进行智能化改造,限期接入市智能停车信息系统。
十五、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道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要求完善各种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市城管执法局: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登记。
(二)停车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报备变更信息。
(三)停车场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并符合相关规定:
1.提供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的身份证明、提供有停车场服务经营项目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提供停车场名称、地址、报建规划蓝图(复印件)、平面示意图以及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停车场竣工图、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配套交通设施清单,包括停车位的类型、数量、尺寸、配套标志标线等设施以及停车场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册;
4.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场收费公示表(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5.临时停车场需提供停车场使用权属证明,包括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停车场地块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租赁协议书等;
6.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停车场配备的智能停车信息系统清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在申请停车场登记的同时,须按规定将停车场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接入市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完成动静态数据和停车信息的实时传送。
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对资料规范和齐全的、完成停车场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的统一出具《停车场登记证明》。
(四)停车场信息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除提供第(三)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停车场信息变更申请及变更信息内容。
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资料规范和齐全的统一出具《停车场登记信息变更证明》,原发放的《停车场登记证明》按规定收回存档。
(五)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因停车场维修改造等原因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应当自终止营业前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道闸等停车设施和车辆停放、行驶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因停车设施造成人员伤害、车辆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及个人等将所属或所管的专用停车场(位),在满足自身需求前提下向社会全天或分时段开放。
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错时停车工作的指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鼓励政策,组织街道、社区挖掘停车资源,利用市智能停车信息系统错时停车功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实现停车资源开放共享。
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在区域内显著的位置公示本居住区停车位数、使用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路内停车位的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设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在人行道与公园广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路内停车位。
十七、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车位数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价形式、定价依据、收费主体、监督电话等;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四)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六)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八、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区域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三)不得将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和工业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车辆驶入停车场停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九、各类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要求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十、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价格部门针对不同等级路内停车位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或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政府投资新建的收费停车场实行电子计时收费;具备条件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要求逐步改造。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救援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二十一、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处理。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