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复议服务
法治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工作规定》的通知
阜司通〔2023〕4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阜阳市行政复议服务法治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阜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阜阳市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暨复调对接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阜阳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18日
阜阳市行政复议服务法治营商环境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切实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驾护航,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我市行政复议服务法治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着力打造一流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规范和优化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规范水平,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政府公信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明显提高,法治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推动阜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受理方式,畅通复议渠道,全力服务便民
1.建立行政复议接待大厅。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复议接待大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和群众、企业咨询,配备行政复议指南、文书样本、流程图、便民设施等,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便民利民,真正实现“零距离”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2.建立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各县(市、区)司法局依托司法所在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联络点,接受行政复议咨询、代收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协助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等工作,让群众、企业少跑路、跑近路,将复议之路铺到老百姓家门口,打通服务基层群众、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3.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提供规范化文本。
4.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企业复议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中对主要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其他形式材料不齐全的案件,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实行预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时限,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最多跑一次”。
5.编制行政复议负面清单。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等情形列入行政复议负面清单,对于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应当先行受理,经实体审查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涉企案件,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流转、当日通知,实现复议便民的快捷优势。
6.加快智慧复议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平台,建成网上申请、线上受理、远程听证、视频调解、电子送达、文书公开、卷宗归档为一体化的全链入网的行政复议辅助办案平台,将案件信息、相关文书等材料,完整、规范、准确、及时录入系统,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与应用,以信息化助力行政复议应诉效能提升。
(二)优化审理模式,查清事实证据,全力纠错止损
7.推行涉企案件复议听证前置。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一律适用听证审理程序,通过陈述、答复、辩论等环节调查了解案情并听取意见,倾听企业声音,让市场主体以看得见、听得懂、说得出的方式参与行政复议,充分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
8.推行专家咨询论证。对涉企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充分借助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行业专家智慧,对疑难复杂涉企案件开展咨询论证,找准争议焦点症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9.推行重大涉企案件案审会讨论制度。出台《阜阳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疑难、复杂、有较大影响的涉企案件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统一审理尺度、提高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10.加强现场勘察。加大实地调查力度,深入企业进行案件调查,梳理案件事实,直观了解案情,通过面对面询问、实地走访勘查等方式获得第一手资料,对案件争议事实证据进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为作出复议决定提供重要依据。
11.推行繁简分流机制。采取简单案件快速审理,复杂案件精细审理的模式,压缩审理时限,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优化办案资源配置。从减轻企业负担和诉累方面,为企业排忧解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处理好每一起复议案件。
12.建立涉企行政复议决定纠错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监督机制。针对企业在复议中的诉求、行政机关涉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亟待改进的问题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运用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情况通报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涉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3.及时回应企业阅卷要求。企业及其代理人提出阅卷或会见承办人要求的,当场响应,及时预约安排办理,充分体现复议温度和速度。
(三)优化调解和解,析清案件原委,全力化解争议
14.深化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全过程。出台《阜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持续推进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积极采用前期调解引导、中期释法明理、后期双向沟通的方式促进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和信任,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着力让行政复议成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减震器”,成为化解行政纠纷的“分流阀”,依法将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管理程序之中,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提升人民群众、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5.完善涉企行政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阜阳市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诉调对接,利用多元解纷机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
16.推行复议纠错风险提示机制。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时,及时制发《行政复议纠错风险提示函》,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拟作出的行政复议结果,让行政机关提前知晓法律责任,及时作出承受、防范和应对复议纠错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倒逼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主动与申请人协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化解行政争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优化释法说理,分清是非曲直,全力维护公正
17.加大行政复议文书说理性。在撰写复议决定书时,将“说理”的要求贯穿始终,复议文书中“审理查明”部分准确阐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在“本机关认为”部分,归纳并逐一分析案件争议焦点,认定当事人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后,对申请人的每一项请求和疑惑都进行说理式回应;同时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文书要求,载明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文书的救济途径、提起诉讼的期限等内容,切实保障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8.加强行政复议入企宣传。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开展行政复议“进园区、进商会、进企业”“三进”活动,通过走访、发放调查问卷及与企业开展座谈等方式入企宣传行政复议,编印、发放行政复议宣传资料,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摸准企业需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着力构建行政复议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相互融合、互相渗透的工作格局,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水平。
19.开展行政复议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企业家代表、学生代表、军人代表、人民群众等参观行政复议接待大厅、调解室、审理室、听证室等场所,发放行政复议指南,耐心解答现场咨询,重点宣传讲解行政复议相关法律知识,让参观者知道“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管什么、怎么申请行政复议”,提高行政复议社会知晓度。
20.建立行政复议后答疑工作制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后答疑”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帮助当事人全面、正确理解行政复议决定,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五)优化复议监督,维护政府公信,全力保障履行
21.推行案件回访制度。对复议纠错案件所涉企业开展回访调研,重点考察企业在不当行政行为被纠错后恢复经营情况、不当行政行为对企业的影响是否消除等,在企业讼累上做减法、在服务成效上做乘法,靠前一步、多问一句,拉近与企业实际需求的距离,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2.推行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网上公开提示机制。为解决涉企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纠错后,行政机关不及时撤销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杜绝影响企业信用、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现象发生,行政复议机构要主动作为,靠前一步服务企业,强化担当意识,及时制发《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网上公开提示函》,提示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撤回网上公开的处罚决定书,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提升政府公信力。
23.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案件时,要将涉企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指导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4.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不当或不合理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性、普遍性、趋势性进行分析,通报行政执法机关举一反三,全面进行整改,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指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从执法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把“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融入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优化服务法治营商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是行政复议服务法治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行政复议服务法治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三)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以成果为导向,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工作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建立动态任务清单,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见成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服务法治营商环境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企业的宣传形式宣传复议成效,确保人民群众、企业广泛知悉行政复议。
(五)开展督促指导。市司法局将强化服务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指导及时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总结先进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阜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质量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阜阳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市委部署开展的”“学先进、补短板、树品牌”活动要求,对标沪苏浙、学习合芜滁,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四化”建设即“复议队伍专业化、复议办案标准化、复议场所规范化、复议装备信息化”,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完善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评估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质效,努力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双下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率“双提升”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司法局对各县(市、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质量评估。
第三条 质量评估分月度评估和年度评估。质量评估实行每月和年度通报排名制。
第四条 质量评估依据全国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平台、人民法院办案平台及阜阳市司法局档案管理系统等提取的统计数据为主并结合日常统计数据和相关佐证文书材料。
第五条 质量评估结构分为基础项指标、加分项指标、减分项指标。基础指标100分,加分指标10分,减分指标10分。
第六条 基础项指标。
(一)行政复议工作质量评估指标(总计60分)
1.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率(5分):
评分标准: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分母,案件办结数为分子计算结案率。计算公式为:结案率x5分=本项得分。
2.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为分母,纠错数为分子,计算纠错率;未发生纠错案件的,记10分;发生纠错案件的,计算公式为:(1-纠错率)x10分=本项得分。
3.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率(5分):
评分标准: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分母,听证案件数为分子计算听证率。计算公式为:听证率x5分=本项得分。
4.行政复议案件终止率(调解和解率)(10分):
评分标准: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分母,行政复议案件终止数为分子计算终止率。计算公式为:终止率x10分=本项得分。
5.行政复议案件平台录入率(5分):
评分标准: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为分母,全国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平台行政复议案件录入数为分子计算录入率。计算公式为:录入率x5分=本项得分。
6.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后起诉率(5分):
评分标准: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为分母,复议后起诉案件数为分子,计算复议后起诉率。计算公式为:(1-复议后起诉率)x5分=本项得分。
7.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后败诉率(5分):
评分标准:以行政复议后起诉案件数为分母,复议后诉讼案件败诉数为分子,计算复议后败诉率。计算公式为:(1-复议后败诉率)x5分=本项得分。
8.行政复议案件扫描归档率(5分):
评分标准:以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数为分母,阜阳市司法局档案管理系统行政复议案件扫描归档数为分子计算扫描归档率。计算公式为:扫描归档率x5分=本项得分。
9.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率(5分):
评分标准:以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数为分母,网上行政复议文书公开数为分子计算网上公开率。计算公式为:网上公开率x5分=本项得分。
10.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5分):
评分标准:以从阜阳市司法局档案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的行政复议案件数为分母,评查为优秀案件数为分子计算优秀率。计算公式为:优秀率x5分=本项得分。
(二)行政应诉工作质量评估指标(总计40分)
1.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20分):
评分标准:以行政诉讼案件数为分母,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数为分子,计算败诉率。计算公式为:(1-败诉率)x20分=本项得分。
2.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分):
评分标准:以行政诉讼案件数为分母,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出庭案件数为分子,计算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计算公式为: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x10分=本项得分。
3.行政应诉案件平台录入率(5分):
评分标准:以受理的行政应诉案件数为分母,全国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平台行政应诉案件录入数为分子计算录入率。计算公式为:录入率x5分=本项得分。
4.行政诉讼案件扫描归档率(5分):
评分标准:以结案的行政应诉案件数为分母,阜阳市司法局档案管理系统行政应诉案件扫描归档数为分子计算扫描归档率。计算公式为:扫描归档率x5分=本项得分。
第七条 加分项指标(累计不超过10分):
(一)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受到省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
评分标准:以受到表彰奖励的文件为准。
(二)在国家级行政复议与应诉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在省级行政复议与应诉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在市级行政复议与应诉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
评分标准:以受到表彰奖励的文件为准。
(三)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在全国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加5分;在全省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加3分;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加2分。
评分标准:以作经验交流的文件材料,领导批示件为准。
(四)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立案室、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档案室)加1分。
评分标准:以实地检查或现场照片资料为准。
(五)工作信息报道被省厅采纳的每篇加0.5分,被市局采纳的每篇加0.2分。
评分标准:以刊发的工作信息报道为准。
第八条 减分项指标(累计不超过10分):
(一)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未执行的,每件扣0.5分。
评分标准:以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为准。
(二)行政复议意见书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未执行的,每件扣0.5分。
评分标准:以相关行政机关向复议机关发出的书面回函为准。
(三)行政复议建议书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未执行的,每件扣0.5分。
评分标准:以相关行政机关向复议机关发出的书面回函为准。
(四)未严格执行纠错行政诉讼案件“一案一报告”制度即未按照《关于做好纠错行政案件报告及整改工作的意见》(阜政府法领办〔2022〕11号)要求,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本辖区行政机关《纠错行政诉讼案件总体分析报告》,每缺一期扣1分。
评分标准:以向市局按时报送的《纠错行政诉讼案件总体分析报告》为准。
(五)未按照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报告》,扣1分。
评分标准:以向市局按时报送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报告》为准。
(六)未按照《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召开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每缺一次扣1分。
评分标准: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文件或下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七)未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开展专项活动的,每次扣1分。
评分标准:以开展相关专项活动的佐证材料为准。
(八)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工作材料的,每次扣0.5分。
评分标准:以市局相关统计资料为准。
(九)行政复议案件处理不当引发当事人赴省进京访的,每起扣1分。
评分标准:以信访部门的相关通报为准。
(十)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未回函人民法院的,每件扣0.5分。
评分标准:以相关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的书面回函为准。
(十一)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未达到100%,扣10分。
评分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为准。
(十二)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扣10分。
评分标准:以相关部门的查处结果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阜阳市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
暨复调对接工作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省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皖法办发〔202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是指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司法所为依托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体负责联络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接收登记行政复议申请、协助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等工作的便民服务点,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第三条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联络点设立工作,联络点一般设置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联络点统一悬挂“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标牌。标牌统一样式标准由阜阳市司法局制定(详见附件1)。
联络点明确1人作为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点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络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提供行政复议业务需求指引,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
(二)初步审查本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代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三)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听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审理活动;
(四)协助或代为直接送达行政复议有关法律文书;
(五)在行政复议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方便辖区群众、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络点应当主动对外公开联系方式,并在办公场所公开工作职责、行政复议申请处理流程(详见附件2),提供统一格式文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详见附件3)。
第六条 对符合市和县(市、区)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在任一基层联络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
联络点可现场指导来访人员通过“12348”安徽法网、“阜阳司法”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行政复议。收到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后,联络点应当制作收件清单(详见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出具给申请人,一份留存。
第七条 联络点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检,并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或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提交,对相关过程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复制留存;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当日转交所属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将留存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交所属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
(三)申请材料完善、属本条第一项情形但当事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或属本条第二项情形但申请人拒绝修改、补正的,制作收件清单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详见附件5),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字;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联络点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不同情形对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八条 联络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将申请材料移交至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当日移交有困难的,可先以电子扫描件等形式通过“阜阳市司法行政协同办公系统”在线移交,并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原件。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联络点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属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及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二)属于市级或其他县(市、区)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扫描件通过“阜阳市司法行政协同办公系统”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及证据材料同步邮寄至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现场有条件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的,联络点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当事人当场收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联络点应当对调解过程做好记录,将申请材料复印留档并在当日转交所属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 对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联络点应当积极发挥属地优势,配合做好调解、听证、现场调查、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十二条 联络点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以案说法、送法进村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促进提升区域法治水平,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第十三条 联络点在履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登记(含“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详见附件6)、台账资料收集整理与统计工作。登记与台账资料收集范围主要包括:来电来访、立案初审、协助办案、复议宣传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日常运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时,联络点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报告,由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给予指导帮助:
(一)难以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对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疑问;
(三)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存在困难;
(四)其他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行政复议便民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联络员做好行政复议便民服务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联络点工作纳入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范围。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做好对联络点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阜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标牌统一样式标准
2.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行政复议申请处理流程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行政复议收件清单
5.送达地址确认书
6.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附件1
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标牌统一样式标准
附件2
行政复议便民服务联络点
行政复议申请处理流程
附件3
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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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 名 (或法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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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或组织机构社会 信用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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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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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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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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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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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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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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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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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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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
姓 名 (或法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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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或 组织机构社会信 用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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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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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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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所涉 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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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请求 |
1. 撤销□ 2.撤销并责令重作□ 3.变更□ 4.确认违法□ 5.确认违法并责令重作□ 6.确认不作为并责令限期履行□ (以上勾选为单选,不选或多选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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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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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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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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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申请人另外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且相关要素齐全,此表格可不填写; 2.使用此表格时,如果空格不够用时,也可另外附纸书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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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行政复议收件清单
案 由 :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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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是否原件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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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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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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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收件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本单一式两份, 申请人、收件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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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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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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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为了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复议文书,保证复议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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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址 及 方 式 |
指定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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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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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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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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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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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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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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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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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确 认 |
三、本人承诺,复议过程中,本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若有变更,或者中途撤销委托代理、委托新的代理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机构,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复议机构可以上述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本人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复议程序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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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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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收到后请于三日内填妥并寄回本机构。
附件6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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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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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方式 |
当面 ¨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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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 基本信息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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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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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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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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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项 |
¨复议申请 ¨递交材料 ¨咨询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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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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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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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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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经济困难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条件的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案件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因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代理手续;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四)与行政复议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下列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工伤认定或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按规定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服务,并积极参加相关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于在承办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有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按照《阜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财政法〔431〕号)第八条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补贴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