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个省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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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个省级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阜阳经开区生态环境所,阜合园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三个省级地方标准,其中,《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36-2023)、《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37-2023)于202331日起实施,《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62-2023)于20235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上述标准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组织辖区内火电厂及65蒸吨以上的燃煤、燃气及采取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蒸汽锅炉(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除外)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36-2023)。其中,现有项目应加快完成提标改造,202371日起执行“表1现有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新建项目应执行“表2新建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新建火电厂应执行“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二、请各地组织辖区内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为家具制造企业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严格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37-2023)。其中,现有项目应加快完成提标改造,202391日起执行“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请各地组织辖区内以黏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企业及以砂石、粉煤灰、石灰、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企业(以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企业除外)严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62-2023)。其中,现有企业应加快完成提标改造,202351日起执行“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于2024111日起执行“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应执行“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四、请各地根据前期排查报送的《阜阳市火电厂及锅炉清单》《阜阳市家具制造企业清单》及《阜阳市砖瓦行业企业清单》(见附件),组织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加快开展提标改造,确保相关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按期完成“三个全覆盖”平台的标准更新工作。

 

附件: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36-2023

2.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37-2023

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4362-2023

4. 阜阳市火电厂及65蒸吨以上锅炉清单

5. 阜阳市家具制造企业清单

6. 阜阳市砖瓦行业企业清单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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