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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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阜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的通知

阜自然资源和规划函〔2022〕404号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阜阳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9日 

 

阜阳市中心城区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阜阳市建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阳市中心城区(含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西湖新区)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指道路、桥梁、公园、绿地及市政管线工程等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规划核实申请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已同步完成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如存在严重违法建设的,需经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并结案;

其他规定要求。

第四条 工程需要进行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工程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分期方案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应具备以下资料,并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

(二)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或面积报告书);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资料,建设单位申请时提供的测量成果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分期核实项目,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合格证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一平面布局。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绿线等;

(二)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等;

(三)配套设施总平面图中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物业、养老、医疗、文体等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站/房、配电房等)及停车位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四主要指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五)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结案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技术性核实内容依据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现场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对现场状况拍照存证。现场查验为程序核实,查验内容包括:应拆除的临时建筑是否拆除;停车位是否与规划相符;配套设施是否基本完成等内容。

经现场查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规划核实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九条 规划核实总建筑面积有关处理规定

(一)实测总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但不超土地合同载明容积率情形:未明显变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以实测总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擅自变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后,以实测总面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二)实测总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超出土地合同载明容积率情形:超容积率部分按《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的,按超出规划批准计容面积扣除允许误差后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处理;未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设的,不适用误差,按超规划批准计容面积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以实测总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地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符。

1.地下建筑面积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不侵占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不影响周边规划实施,且用于停车及公共配套设施的,以实测面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地下超建部分用于商业服务等盈利性设施的,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后,以实测面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2.地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函告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后,以实测面积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十条 生产性建筑(仓库、工业厂房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平面布局擅自作为办公、商业等与生产无关的功能使用。规划核实中发现随意改变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实建建筑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合理差异,在不影响消防、航空安全等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形的,视为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一)实测建筑主体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宽度不大于0.5米、长度不大于1

(二)实测建筑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值不大于1.5米。

(三)实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用地界线的距离不满足规划强制性要求,误差不大于0.3米。规划许可时建筑退线与规划强制性要求一致或多退的,实测退线仍大于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参照第十条(二)执行。

(四)生活性建筑(住宅、酒店、办公、商业等)在不改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层数,不减少配套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内部平面布局做适当修改、调整。

(五)因人防、消防、供配电等专业要求:

建筑物内部增加或减少电梯、楼梯,但仍能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专业及规划要求的;

变(配)电房改变位置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在满足消防、日照、供配电等专业要求等条件下,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其他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单位如存在提供虚假技术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等情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阜阳中心城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阜规办〔201715)同时废止。已经规划核实的建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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