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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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公管202261                  

 

阜阳市公管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交易中心(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1020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运行和服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我市公共资源活动的各市场主体、电子系统开发运维单位、第三方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包含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包括引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在线监测分析,保障交易过程可溯可查、对异常行为自动预警,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电子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系统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建设,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系统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电子服务系统应开放对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数据交互规范,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应当纳入电子交易系统。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系统。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的需求,通过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对接完成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相关交易数据须通过电子服务系统交换至电子监督系统进行监督。

第九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需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和云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提倡使用云资源全流程网上不见面交易。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项目场地预约渠道和不见面网上交易功能,电子服务系统统一分配场所资源和云资源,有关监管部门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实时在线监管。

第十一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安全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二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办结时限、办理形式、收费标准、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并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将项目登记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通过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电子服务系统应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项目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十六条 电子服务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评价信息,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及时交换至电子服务系统,并上网公开。

第十八条 电子服务系统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的监督管理,协同依法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评审,中标(成交)公示,投诉,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实时监督。

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在线监测预警,定期效果评估,动态调整监管重点。

第二十二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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