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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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秘〔202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8

 

 

阜阳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阜阳城区城市更新活动,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城中心城区(包括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市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保护、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更新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规划引领、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防大拆大建。

第五条  城市更新主要包括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中村人居环境整治、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及老旧厂房改造提升、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安全韧性建设、新城建提升、城市风貌塑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工程,逐步调整优化城市结构、功能和布局,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六条  市政府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推进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更新的顶层设计、政策研究、组织协调、方案审议、督查落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拟订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考核办法,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提出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划定更新单元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承担城市更新土地管理职责。

市商务部门负责根据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国有资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应急、城管执法、房管、地方金融监管、人防、数据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按照市、区联动的原则,组建市城市更新公司,负责编制市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跨区域城市更新项目或重点城市更新项目等。市城市更新公司受市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市国资委监管。

第八条  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更新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各区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

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含西湖新区、高铁片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由园区管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明确更新目标、功能结构、空间管控、规划布局、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制指引。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阜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需求。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是城市更新实施的基本单位,一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单元。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依据,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确定更新项目。

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报送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边界和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开展相应片区控规编制(修编)工作,明确用地功能、开发容量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要求。

第十四条  依据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市级重点城市更新项目或跨区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城市更新公司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区级城市更新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编制实施方案应当履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部门评议、社会公布等程序。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更新单元所在区域的城市发展定位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完善目标、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持与保护方案等。
  (二)各更新单元的实施背景、项目定位、建设规模、红线范围、更新方式、实现途径、建设方案、设计方案、运营方案、投资额度、筹资方案等内容。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还应包括保护方案。

第十六条  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城市更新单元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第十七条  设立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交通、产业、建筑、景观、园林、科技、智慧城市、公共艺术、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含民俗)、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探索城市更新进程中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模式。

第十九条  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程序调整用地性质和用途。推行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强化科技成果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转化应用,以城市更新为载体,优化科创产业布局,着力打造一批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科创园区。推进城市更新建设机制和智慧城市运行机制有机结合,完善智慧城市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市更新项目总体情况,统筹采取增资或者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发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撬动和带动作用,鼓励积极利用城市更新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加大对城市更新行动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发挥金融对城市更新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享受相关财政扶持与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阜阳市推进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阜阳市推进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刘玉杰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胡明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

 员:吴开义  市政协副主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人选

段相霖  阜阳经开区管委会主任、颍州区委书记

吴爱国  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飞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魏宏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文明办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窦灿辉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增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常利华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笪乘胜  市财政局局长

钱小虎  市应急局局长

姚晓群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翟奇志  市商务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都凤仁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齐明砾  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

   市民政局局长

纪兰芳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党组书记

   市数据资源局党组书记

周拥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云飞  市科技局局长

   市房管局党组书记

   市人防办主任

万传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城南新区管委会主任

   市重点工程处处长

   颍州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颍东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颍泉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窦灿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进城市更新日常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阜阳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阜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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