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阜阳段资金拨付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征地拆迁、施工取土、工程费用、项目管理经费等所有支出。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资金由市交投公司负责牵头筹集,具体如下:
(一)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交投公司、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筹集。
(二)资本金以外部分。由市交投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三章 资金标准
第四条 各项费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其中:(一)征收土地等费用:征迁标准参照沿线县(区)政府根据最新发布且正在执行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标准为18.5万元/亩,土地报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施工取土费用。土方价格参照我市在建高速项目执行。
(三)工程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涉及工程变更按照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四)项目管理经费。由市交投公司按财务管理要求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根据资金使用内容,由不同用款主体分别申报。其中:
(一)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为: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含房屋)以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和土地报批规费等。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县(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主体进行申报。
(二)施工取土费用:包括土方费用、运输费用、取弃土场复垦补偿费用等。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县(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主体进行申报。
(三)工程费用:包括建设费用、监理费用、实验检测费用等。由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等作为主体进行申报。
(四)项目管理经费:由县(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主体进行申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资金拨付按不同流程分别办理。
其中:(一)征收土地等费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由
县(区)政府根据签订的委托购买协议提出拨款申请,经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核后,由市交投公司按照明确金额直接拨付。
征地拆迁前期的征地准备金和报批规费,根据施工图预算标准金额,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自规局及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审核确认后,由市交投公司按规定拨付;
征地拆迁后期的拆迁费用,由县(区)政府在前期的征地准备金中按需进行抵扣,差额部分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由跟踪审计单位及时进行跟踪审计,经市自规局审核、市高速公路指挥部确认后,市交投公司按照审计结果分阶段拨付。
(二)施工取土费用。由县(区)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市交投公司商施工单位审核确认,依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
(三)工程费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合同进度提出拨款申请,跟踪审计机构根据市审计局制定的跟审办法出具审计结果后,市交投公司按相关规定拨付。
(四)项目管理经费。市交投公司负责按财务管理要求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强化内部控制,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资金,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同时按规定对用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阜阳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阜财建〔2022〕245号)等要求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