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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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阜阳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印发《阜阳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2022629

 

阜阳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对于省级以上投资的水利、交通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市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申请报批手续。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代理记账、征迁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决算,并对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负责。

  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确需撤销项目建设单位和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的,需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同时,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有关人员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应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公开竞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审表(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附件3)等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周期长、内容多,或涉及多区域分别建设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项目全部完工后,再进行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一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十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流程

第十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

(一)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批复。

市级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本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复。

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十四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评审机构进行了决算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十  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十六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十八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退回。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予以退回。

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非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相关单位在限期内报送或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审核未通过、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

审核未通过、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十九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照“谁审核,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解决。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第二十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级财政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金库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更好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二十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四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决算审批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拒不改正的,决算审批部门有权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该单位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减财政资金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市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五  对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附则

二十六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二十七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或所依据的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二十八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审表)

2.征收搬迁财务决算报表(送审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4.XX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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