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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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精神,市财政局、市供销社修订了《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628

 


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9)、《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以及中央及省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阜阳市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立足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围绕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协同衔接,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项目,促进供销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市供销社负责根据年度重点任务,指导县(市、区)供销社和市社直属企业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县(市、区)供销社与同级财政部门,市社直属企业根据制度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内,因国家或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全国总社”)、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调整的,市财政局供销社可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为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工贸一体化及现代农资综合服务等项目

(二)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包括冷链物流骨干网、农产品批发市场、县域商贸流通体系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数字供销助力乡村振兴、系统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新建或升级改造、茶产业互联网建设、“832平台建设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膜污染治理、城乡绿色生态发展、城乡市政园林工程、绿地养护管理等项目

(四)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供销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持股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时间限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十条 保持对国家级、省级脱贫县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相关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与拟扶持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兴建楼堂馆所或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十三 项目应在当年新网工程申报文件下发前建成,建设期原则为1-2年,重大项目分期建成,可分期申报,分期扶持。不允许多个项目打包申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申报要求。

十四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同级供销社申报项目,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材料上报市级供销社审批。市社直属企业直接向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申报。

(二)新网工程所有项目均需符合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十五 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项目申报文件、申报表、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表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实缴资本的相关证明)。若项目单位是供销社企业出资的,应同时出具该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实资到位的相关证明;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已实施发生的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相关资料

(六)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性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七)能够说明项目概况的实景照片(注明地址、名称);

(八)当地供销社牵头现场踏勘后填写的项目勘查验收情况表;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九)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投资相关凭证等(复印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 县(市、区)供销社负责申报项目的筛选确定,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明确承诺,确保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市级供销社负责牵头组织现场复核或检查项目的真实性,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五章  资金分配管理

十八 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采用财政补助方式分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供销社可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分配,支持资金可以作为县(市、区)供销社及其投资公司的实缴资本金,增加在该项目单位的股权。

十九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由市供销社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确认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符合新网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申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资金分配方案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共同研究审定

贴息补助的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的40%,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二十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暂停该项目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或投资退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执行。市县收回的资金在报经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由市供销社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安排。

二十一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供销社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使用。

二十二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决算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管理、运营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二十三 采用财政补助方式的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项目经涉企系统比对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完成并下达资金后,市供销社按要求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专家评审程序及结果、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 专项资金实行包括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各环节的全面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文件规定要求和流程开展。

第二十 县(市、区)供销社和市社直属企业要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市供销社按要求组织完成专项资金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可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按要求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备案

  监督检查

第二十 企业收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 县(市、区)供销社和市社直属企业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制度,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等开展抽查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供销社报告情况。

第二十 供销社统筹发挥监事会、审计和内设纪委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附则

三十 实施细则财政会同供销社负责解释。

三十一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阜阳市财政 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917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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