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乡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秘〔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满足群众的殡葬需求,保护耕地、林地,坚决控制基本农田新增坟墓,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生态文明、节地环保、移风易俗等殡葬改革目标,通过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全覆盖,构建以公益性公墓为主体、经营性公墓为补充、节地生态葬为导向的供给格局,努力开创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殡葬改革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规划
1.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盈利公共设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实际,编制本级公墓建设专项规划,在编制专项规划中不得占用耕地。落实公墓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土地持续供应。公益性公墓选址,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根据人口变化趋势,精准测算殡葬设施建设数量(骨灰安置总量=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6‰×20×50%,系数6‰表示人口自然年死亡率,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实际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置需求量的估算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按照“一县一策”“一乡一策”原则,合理布局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生态安葬点、生态纪念林等殡葬设施。
(二)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
2.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补贴。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2022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单座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可以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大于0.25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单座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节地生态安葬率不应低于50%,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单穴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格位存放标准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执行。
(三)加强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
3.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管理维护,农村公益性公墓管护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统一安排。公益性公墓只服务本辖区户籍居民(村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违规超范围和超定价销售,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公墓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对选择树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葬式的,给予费用减免或奖补。
4.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公益性公墓要完善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加强日常管理,坚持公益属性,改善环境设施,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收费标准,积极为本地居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安装使用省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出售档案登记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落实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公益性公墓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整改,确保公益属性。对公益性公墓每两年开展1次年检,年检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四)加大散埋乱葬问题治理
5.严格执行法规制度。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各地要努力保持并提升遗体火化率。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再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禁止在耕地、林地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建造坟墓,已经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违反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坚决控制基本农田新增坟墓问题。
6.依法治理散埋乱葬问题。各地要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千方百计巩固和提升火化率,又要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严禁新立坟头、墓(碑)和老墓翻新。要依法查处“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等乱象。要发挥党员干部表率带头作用,依法依规安葬亲人骨灰,自觉纠正散埋乱葬行为。要加强对农村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点的资源整合和改造提升。
7.落实奖补措施。政府鼓励和引导群众采用树葬、草坪葬、花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对丧属自愿把骨灰(或遗体火化后)迁移到公益性公墓安葬或落实节地生态安葬的,由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五)加大殡葬行业监管力度
8.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民政行业管理责任,明确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严格殓、殡、葬、祭等环节的管理,加大对散埋乱葬等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散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县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墓和集中埋葬点开展随机抽查,乡镇和村(社区)加强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加强骨灰流向跟踪管理,对毁林占地、违规建墓等情况,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保障措施
(一)深入开展殡葬政策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殡葬改革政策宣传,宣传土地管理和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先进殡葬文化、节地生态模式,积极倡导现代文明的殡葬理念和安葬方式,引领全社会树立现代殡葬新理念,引导群众自觉摒除封建落后、铺张浪费的殡葬陋俗,自觉实行科学、文明、节地的殡葬方式,自觉将散埋乱葬的骨灰就地深埋或迁移到公益性公墓安葬;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规范安葬亲人骨灰,有效防范散埋乱葬新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供给,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等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立项和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做好公益性公墓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公墓建设管理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制售棺木等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林地审批服务,及时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殡葬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惩处阻碍公益性公墓建设等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倡导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公墓建设和惠民殡葬、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
(三)加大考核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采取集中督查、重点抽查、随机暗访等方式,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研指导,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积极宣传推广;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