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财政局 中共阜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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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73

 

阜阳市财政局 中共阜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

规范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阜发201211文件精神,参照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81169号),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制订了《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中共阜阳市委宣传部

                             20211123

 

 

 

 

 

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文化强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体现文化强战略和规划,符合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符原则,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本级有影响的重点文化项目及符合《阜阳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项目导向性支持县(市、区)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委宣传部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预算细化、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三)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直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管、结项验收。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负责项目资金划拨和监管、绩效自评、项目结余资金处置等。

(五)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会同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用于相关设备购置、设施维修、作品创排巡演、贷款贴息等。

(一)重点项目主要指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列入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文艺精品项目、文化大数据建设项目;市级媒体融合发展和舆论阵地建设项目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项目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项目文化走出去项目影响较大的数字出版、网络文学等新兴文化业态;文化类先进设备、辅助材料生产制造;市属演艺院团、剧目创作、人才培养国有文化资本运作等重要改革创新项目。

(二)一般项目主要指各县(市、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委宣传部年度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工作部署,自主确定的文化项目。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兑现符合《阜阳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委宣传部每年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为在阜阳市市内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四条 委宣传部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报送的重点项目组织项目评审。拟安排项目须进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由财政归口业务处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无问题后财政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项目资金需要调整或变更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委宣传部和财政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十九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接受上级或同级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和直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 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文化强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印发《阜阳市财政局 中共阜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837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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