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战新科转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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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战新科转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科〔2021〕56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等规定,按照《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组建方案》要求,为规范阜阳市战新科转基金投资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阜阳市战新科转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阜阳市科技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211012

 

 

阜阳市战新科转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按照《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组建方案》要求,为规范阜阳市战新科转基金(以下简称市科转基金)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转基金为直投基金,是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由市财政资金联合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社会资本或区县资金设立。

第三条 市科转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统筹运作,主要投向国内外在阜阳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主要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主要领域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政府重点支持的具有当地特色的行业。

第四条 市科转基金投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保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通过政府出资收益适当让利等措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基金总规模为2.1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于市级、各县区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及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5700万元;市级资金588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由阜阳市颍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科创投公司)以专项资金委托管理方式作为基金的出资主体,为基金第一大股东;各县(市、区)资金共9000万元,委托相应县级融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上缴至市科转基金;基金管理人出资420万元。基金采取分三期方式出资,首期30%,二期30%,三期40%,各出资人按照同等比例出资。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

第七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基金存续期不超过6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2年。在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基金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科转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行使最终决定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市科转基金的管理和协调,确定市科转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市科转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负责组建市科转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相应规程;审定市科转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对市科转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等。

第九条 颍科创投公司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履行出资人义务;行使市级财政出资的投资、退出、清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但不享受投资收益及承担投资风险等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平台公司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可依法享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并按照合伙协议行使表决权;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包括项目的形式审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投资退出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直接股权投资和重大事项等进行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共9人,其中:固定委员7人,由市内外知名科技、管理、法律、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行业专家2人,根据每次审议的股权投资项目的行业类别,由市科技局从行业专家名单中选取相关行业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职能,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委员5名、特别委员1名(由省科转基金委派人员担任),特别委员对基金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拥有一票否决权。5名普通委员中,阜阳市科学技术局推荐1名,基金管理人推荐2名,外部专家2名,外部专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决策需要,从安徽省科技厅、阜阳市科技局或基金管理人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最高决策机构,作为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辅助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上报至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将拟投资项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市科技成果库建设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市科技成果库)建设。

第十六条 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直接进入市科技成果库。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经县(市、区)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市科技成果库。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章 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的决策流程:

(一)项目立项。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项目单位的财务规范性、成长性等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项目给予立项。

(二)尽职调查。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基金管理人进一步组织尽职调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法务尽职调查,综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

(三)专家评审会评定。结合尽调报告和投资方案,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投项目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投决委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确定被投企业名单。

(五)签订协议和项目交割。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与被投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续将资金拨付至被投资企业。同时,基金管理人实施投后管理。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在阜阳市域内的投资项目和金额占比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主要投向国内外在阜转化的先进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省科技成果库中项目的资金应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定期对基金资产总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市科转基金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不得开展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回,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

(二)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且逾期超过6个月的;

(三)基金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设立后1年内投资进度低于投资预期目标20%的;

(五)基金设立后2年内投资额低于基金总规模30%,设立后4年内投资额低于基金总规模60%的;

(六)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七)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八)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九)其他不符合出资人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管理费,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原则上投资期内不得超过基金实投规模的2%,退出期按尚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1%计算。基金出现投资或退出延长期,延长期不支付管理费。

 

 

第七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 市科转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中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市科转基金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市科转基金(除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投资损失率原则上不得超过40%。对投资损失率超过40%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约谈,核实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必要时可重新组建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调整基金管理人,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市科转基金虽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亏损约定。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须以已收取的基金管理费补偿基金的亏损,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基金管理人的实际出资额,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通过被投企业首发上市或并购、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实现退出,基金存续期满未能退出的,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退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收入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基金清算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门槛收益率计提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总额。基金门槛收益率小于等于6%,无业绩报酬;大于6%时,基金管理人提取该部分净利润的20%作为业绩报酬。

基金清算完毕后,(一)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省引导基金在市科转基金中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市科转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10%奖励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市科转基金管理人、20%奖励给成功退出的被投资企业,其余50%作为省引导基金收益。(二)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出资部分。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在市科转基金中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市科转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LPR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20%奖励市科转基金管理人、20%奖励给成功退出的被投资企业,其余60%作为收益留存。

 

 

第九章  收入收缴

 

 

第二十八条 市科转基金收入包括市科转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和直接投资项目清算时市科转基金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取得的收益按照市科转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市科转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科转基金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的收入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颍科创投公司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颍科创投公司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制度、资金托管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等,加强对市科转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市科转基金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科转基金管理人和相关个人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可向社会公告;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相关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市科转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市科转基金章程和投资人协议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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