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阜阳市 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总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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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局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158

阜阳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阜阳市

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总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委)各监管企业:

《阜阳市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共阜阳市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510

阜阳市财政局(国资委)监管企业

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管理,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暂行管理办法》(阜政发202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程序向企业委派并对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进入企业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上市公司等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企业应当根据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总监职位,配备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履行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担任企业财务总监职务除应具备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外,大型企业财务总监,一般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担任中型及以下规模企业财务总监的,一般还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财务总监应按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书面提交任职企业财务状祝、经营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以及财务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并报告企业在财务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在企业涉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报告如遇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参加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监督、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意见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战略的制定以及重大合同的签订

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并监督实施

指导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算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指导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对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行使建议权

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评价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

  财务总监工作评价分为年度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年度履职评价应当结合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对其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予以全面、客观的评价:任期履职评价除对财务总监工作职责的履行进行评价外,还应当结合相关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综合评价以及财务总监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对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履职情祝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所签署的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或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严重失真,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遗漏

对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未尽职尽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事项,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5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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