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进一步加强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工作协同,提升医保服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把握政策规定要求
“两定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两定机构规范化、法治化管理的具体举措,体现了统筹层级上升,从分散管理、碎 片化管理到全国统一规范管理,从宽松粗放管理到严格精细 管理的转变。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两定管理办法”的重 要意义,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宣传贯彻、跟进配套等具体实 施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和宣贯方案,培训对象要覆盖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通过文字上墙、网络推送等方式, 广泛宣传"两定管理办法",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准确把握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切实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医药服务。
二、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政策落地落实
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2号令、3号令规定,明确两定机构医保经办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一)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药机构定点管 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协 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进 行监督。市级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经办规程,指导各县市区经 办机构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二)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本辖区 内定点医药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经办服务和协议管理。
(三)明确阜城三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服务与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1、市级经办机构承担阜城三区内省(市)级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安医大阜阳医院、市二院、市三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开发区分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经办服务和协议管理。
2、阜城三区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含省(市)级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服务和协议管理职责。负责开展属地医疗机构的定点评估和服务协议签订。
(四)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 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向社会公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药 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各县市医药机构由所在辖区的县市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五)实行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互认,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协议互认的沟通协调。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必须及时上报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系统维护。
三、坚持上下联动,提高基金监管水平。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相结合,形成市
县区上下联动、相互融合、协同高效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二)市级医保部门依托医保智能监控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的医保结算数据进行筛查,筛查数据及时移交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所辖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各级医保部门对本辖区参保人员在县域外本市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存疑的,可向就医地医保部门提出,就医地医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稽核;也可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线索和检查重点,由市医保局统一调度,组织稽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