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项目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宿自然资规〔2022〕362 号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工业项目等
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明确工业、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
各开发园区内工业、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园区
管委会、埇桥区政府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进行征收。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
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业、仓储项目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降低企业成本,创优营商环境。
(一)符合《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服务实施意见》(宿建审改办﹝2021﹞8 号)要求的社会投资
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工业、仓储项目内部,符合配建规定要求的为项目主
体服务的各类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含地下建筑),均按工业厂
房和仓储用房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单层工业厂房因建筑高度而多倍计算容积率的,按单
层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项目,通过
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项目容积率的,不再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简化征收程序,提升工作效能。
(一)宿州绿色家居产业园范围内工业、仓储项目由埇桥区
政府负责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开发园区内工业、仓储
项目,各园区管委会、埇桥区政府可结合园区实际,分类制定减
免、“先征后返”等支持性政策。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园区核定范围以外的工
业、仓储项目,可参照开发园区核定范围内项目执行。
(三)符合本文件减免范围的工业、仓储项目,无需建设单
位履行减免申请程序,由各征收单位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之前按文件规定直接进行减免。
各县可参照执行。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2022 年 1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