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思政教育基地建设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市直各学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改进德育方式方法,增强中小学德育实效,推进思政课程和宿州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宿州思政教育基地”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特制定《宿州市思政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县区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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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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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 |
宿州市思政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和思政课程建设,推进宿州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地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做好“宿州市思政教育基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地是指设立在全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的思政教育基地。
第三条 思政教育基地由县区教研室负责人、教育基地负责人主持,是以提升学校德育工作和思政课教学水平、推进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为基本遵循,集教育教学研究、实践探索、培养培训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发展共同体。
第四条 设立思政教育基地的宗旨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和思政课程建设,推进宿州市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使思政教育基地成为我市思政教师学习交流的平台,青年教师成长的平台,思政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依托。
第五条 思政教育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人员与组成
第六条 思政教育基地由县区教研室负责人、思政教育基地负责人及基地所在县区(市直学校)思政课骨干教师等组成。
第七条 县区教研室负责人及思政教育基地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无违规违纪等情况。
2.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管理经验丰富。
3.教育教学研究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团结协作、示范引领、培训指导的能力。
4.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第八条 思政教育基地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违规违纪、从事有偿家教等情况。
2.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3.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县区教研室负责人职责和任务
1.制定并健全基地建设的各项制度,协助各基地制定活动计划。督促并监督各基地的工作。
2.统筹和协调县区内各思政教育基地的工作,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名义发布基地活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召集、组织并主持各基地联合举办的集体活动。
3.每学年对基地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内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基地学校负责人及时整改。
第十条 思政教育基地所在学校职责和任务
1.支持思政教育基地建设,主动为基地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及相应的资金支持。为思政教育基地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便利。
2.将思政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加强对思政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督促并监督基地工作。
3.每学年对基地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内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基地负责人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思政教育基地负责人职责和任务
1.制定基地活动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做好阶段性及年终总结。
2.组织基地成员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努力取得好成绩。
3.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成长,在推进思想课一体化建设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4.收集并整理基地建设的各种材料并负责汇报基地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思政教育基地成员职责和任务
1.制定本人学习、工作计划并做好阶段性和年终总结。
2.积极主动参与基地开展的各项活动,保质保量完成基地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学习、工作和成长记录。
3.积极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优质课评选等各项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4.在推进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思政教育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
1.思政教育基地的自身建设;
2.思政教育基地在培训和指导成员方面的成效;
3.思政教育基地开展各项活动所取得的成效;
4.思政教育基地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发挥;
5.在推进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等。
(二)考核形式
1.查看原始材料;
2.听取基地负责人的汇报;
3.听取成员、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开展同行互查;
4.深入基地所在学校实地考察。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四)结果运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给予六个月整改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该思政教育基地称号。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基地建设;考核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思政教育基地成员的考核,与基地考核同步。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出基地,同时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成员进入基地。考核合格以上的成员参加基地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对思政教育基地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基地负责人和成员在外出学习交流,论文、优质课、课题申报,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直学校)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教研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