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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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移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教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攻坚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46号)精神,着力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创建,确保到2025年实现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5%以上、普惠率达85%以上、公办园占比达55%以上的目标任务,并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教体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共同修订了《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办法(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市体局备案。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宿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移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攻坚实施方案》《安徽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含婴幼儿托班、托育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实施主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装修、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明确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实施监管。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要将教育行政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科学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涉及幼儿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统筹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原则上按照生活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要兼顾婴幼儿托班和托育中心建设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并对新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明 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在备注中标明“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文件和有偿使用合同。

第八条 按照宿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联合审查制度规定的部门审查职责和审查流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把好审查关口。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婴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 住建行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园舍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单位要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新建的配套幼儿园要保证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进行。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并参照《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装修标准》(教体基〔2020〕22号),结合承办园意见建议进行基本装修,作为“交钥匙”工程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配套幼儿园无偿交付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配套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婴幼儿托育中心,办园标准不得低于《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相关要求,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或婴幼儿托育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办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并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属地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和婴幼儿托育设施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建而未交、未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婴幼儿托育中心、闲置或改作它用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5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幼托一体化管理。配套幼儿园(含婴幼儿托班)收费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物价部门督促举办者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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