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村庄撤并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发展改革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庄撤并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民基字〔2021〕94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我市村庄撤并
调整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和基层社 会治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规范村庄撤并调整工作程序,加
强村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促进我市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村庄建设应当加强党的领导,保持总体稳定。
必须调整时,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自治、 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民为本、尊重意愿,实事求 是、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稳妥慎重的方针,制订调整方案,依
法开展各项工作。
(三 )适 用 范围。搬迁撤并类村庄应严格控制在以下情形:① 生存条件恶劣、 生态环境脆弱、 自然灾害频发的;②因重大项目
建设需要搬迁撤并调整的;③人口流失 特别严重的。
二 、明确审批权限
(一)分类管理。村庄撤并调整包括村、自然村的区域调整和 村级组织的调整。因土地增减挂钩、易地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 重大项目建设需撤并调整村庄的,必须由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 (指:该重大项目所属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审批实施后, 再进行组织调整。对村庄撤并调整跨越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
界线的,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理。
(二)审核审批。村庄的撤并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 同意, 向 县 级人 民政府提出申请,由 县 级人 民政府转本级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 或设立的专门 机构
牵头审核提出 办理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 严格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深入调研、广 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就符合撤并调整条件的村庄提出建 议。在所涉及的村庄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村庄撤并调整方案、调 整理由、村民反馈意见渠道等,对涉及拆迁安置的要载明补偿安 置方案、安置区选址、规划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反馈意
见渠道等事项。
(二)风险评估。村庄撤并调整决策前,要进行风险评估,通 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等方法对村庄撤并调整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
定风险等级,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后,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
重要依据。
(三)民主讨论。拟实施撤并调整村庄的村委会在深入调研、 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庄调整方案 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报
告。
(四)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 提出村庄撤并调整申请书,内容包括:①村庄撤并调整理由;②村 庄撤并调整方案;③村庄撤并调整有关的人口、经济发展、资源 环境、人文历史、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简要说明;④村庄撤并
调整的风险综合研判和应对措施;⑤村民会议讨论意见情况。
(五)材料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村庄撤并调 整审查材料,内容包括: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庄撤并
调整申请书;②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③村民会议讨论意见;
④ 涉及搬迁撤并的村民签字意见;⑤与村庄撤并有关的县级发 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意见, 因土地增减挂钩、易地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撤并 村庄的,必须有该项目批准文书;⑥县级职能部门需要提供的其 它意见材料。
(六)程序审核。县级职能部门对村庄撤并调整材料、程序进 行审查,实地核实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意见。对材料审查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给予指导补正。对违 反撤并调整原则、程序和违背村民意愿的,应及时提出终止办理
意见。
(七)批准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村庄撤并调整后,应当 向社会公布,及时关注社会舆情,做好社会稳定和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组织和民政部门及时指导撤并调整村庄党的组织和村民自
治组织建设。
四、 强化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实施村庄撤并调整的县级要成立领导小组,
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
(二)分类指导。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实施分类精准指导,发改 部门负责指导把握村庄分类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管 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复垦耕地监管和质量评定验收、 土地用途管制、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村庄建筑 风貌引导,做好房屋质量建设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保障搬迁
村民承包地、宅基地有关权益和村集体合法权益,指导村土地流
转和集体资产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村庄撤并调整中的民主管理和
调整后的村级自治组织建设。
(三)稳妥推动。村庄撤并调整不得打乱原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界限,不能以村民会议中多数人同意为由拆除农民个人住房,不 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 基地和集中上楼居住,原则上不得先 拆后建。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四议两公开”。要高度重视 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对接工作, 积极应对社会稳定风险,做好防控与处置,加强舆论引导,落实
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村庄撤并调整稳妥有序实施。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