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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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次修正)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特扶制度

(一)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其中失独家庭每人每月增加1000元,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

二、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法享受《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经享受的不予追回。对20161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所需资金通过退休前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七)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三、着力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

(八)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各县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九)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所需缴纳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已婚嫁、参军、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子女除外。

四、切实加强利益导向政策保障机制建设

(十)上述资金,除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余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亳政〔201367号)、《亳州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计生特扶对象中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政策的通知》(亳卫〔201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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