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厅〔2021〕36号)、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亳办发〔2017〕14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大培育发展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服务的意见》(皖民管字〔202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主要功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商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商协会应当具有所在地的行业代表性,主要功能是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等。
二、放宽商协会登记条件。商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或服务类型设立商协会。对目前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但符合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特殊性、边缘性、交叉性、跨行业等特点的新型行业组织,要从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等方面加以审核,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依法依规设立。发起成立商协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领域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发起成立商协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领域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实行“一业多会”。发起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在会员组成不重叠、不增加会费负担的前提下,可以成立2-3个业务领域相近的商协会。
三、加快新兴产业商协会培育。灵活运用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申请材料容缺承诺等方式,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涉及现代中医药及大健康、绿色食品、现代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创意、先进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商协会登记,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登记效率。
四、简化登记流程。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商协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或申请注销的,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免费提供商协会换届、法人变更和注销登记审计服务。商协会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由民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提供。商协会已经自主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费用由商协会自行负担,民政部门对审计结果予以采信。
六、优化商协会换届事先报批制度。商协会负责人候选人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民管〔2022〕2号)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负责人选举结果于换届选举结束3日内,通过亳州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换届选举结束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民政部门备案。
七、健全商协会法人治理体制。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商协会一般吸收在本地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防止同一企业“多头入会、重复入会”,规范商协会发展会员行为。
八、开展商协会评估考核。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将党建、信息公开、会员满意度、参与“双招双引”等作为评估考核重要内容,采用商协会自评与登记管理机关审核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重要依据。
九、提高商协会管理服务效率。实现商协会登记、年检、换届等业务网上办理,健全完善信息数据库,推行商协会信息网上公开与网上查询。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等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业务主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登记管理及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执法检查,完善商协会投诉举报查处机制。
十、加大向商协会购买服务力度。结合商协会脱钩改革和“四最”营商环境打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动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结合实际,将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课题研究等事项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协会承担。联合财政等部门,推动落实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包括商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十一、支持作用发挥。支持商协会参与起草或制订涉及行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发展规划。鼓励商协会联合专业招商机构,围绕全市产业链、供应链特别是十大新兴产业开展定向招商、专业招商。鼓励商协会按照“牵头一批、牵手一批、牵线一批、牵挂一批”方式,积极助力“双招双引”。鼓励商协会通过主办、联办、协办、争办等方式不断拓展会展形式,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发掘、培育、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