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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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发改价费2022〕174号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区机动车停车秩序,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住建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合法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停车收费相关政策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城管、公安、住建、市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批准设立的路内停车泊位(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向市价格部门申报。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小型车、大型车等分类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小型车辆(蓝牌照绿牌照):轿车、9座(含9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含2.5吨)小型车辆。大型车辆(黄牌照):9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的货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行政执法和环卫作业车辆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停放的;

(二)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30分钟以内;

(三)就诊患者车辆在公立医院停放1小时以内;住院患者在出院当日,凭住院手续或费用结算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免交当日停车费;

(四)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六)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

(七)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八)停车设施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经营停车场审批资料、停车场所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及其他有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市场主体情况、税务登记情况、城管部门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停车设施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见附件,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管理方式、收费依据、计费方式、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不提供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维护设施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安全隐患,因停车设施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地点有序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市价格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所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定价的;

(二)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亳州市停车场明码标价牌(计时)

2.亳州市城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附件1                 亳州市停车场明码标价牌(计时)

 

     

定价形式

收费依据

备注

       计费

 

 

车型

小型车

大型车

24小时

最高收费

包月停放

(元/月/辆)

 

 

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

小时内

(含  小时)

 

 

 

 

小时内

(含  小时)

 

 

 

 

小时内

(含  小时)

 

 

 

 

 

 

收费单位:

 

 

 

停车场位置: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附件2

亳州市城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 市政府定价城区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临时泊位停车道路,按照区域分类管理,划分一、二两类区域:一类区:汤王大道以东、涡河以南、人民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围城区域;以及宋汤河路以东、光明路以南、紫苑路以北、魏武大道以西围城区域;二类区:酒城大道以北、宋汤河路(药都大道以南路段)以东、药王大道(药都大道以北路段)以东、魏武大道以西、北一环以南围成区域内。

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30分钟

(含30分钟)

以内

30分钟-1小时

(含1小时)

超过1小时

收费时段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小型车

 

 

4

3

每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8:00-19:30

大型车

 

5

4

每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30分钟

(含30分钟)

以内

30分钟-2小时

(含2小时)

超过2小时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小型车

 

 

5

4

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二十四小时不超过二十元)

大型车

 

6

5

每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二十四小时不超过三十元)

二、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按照区域分类实行差别定价,定价原则公共停车场和临时泊位停车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区域、地上高于地下的差别价格政策。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由停车管理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突破最高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三、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亳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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