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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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应用、开放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平台融合贯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办理,深化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

  亳州市数字亳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开发建设

 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共建共用数据基础设施,推进各类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数据中心。

政务部门应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编制、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

 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为总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

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等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数据中心等,应当与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和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

 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及政务云平台进行建设和部署,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不得审批建设,不得安排运维经费。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县(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十一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报告应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系统功能、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化建设等完成情况。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十二  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第三章  数据归集

十三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

目录管理应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政务部门和各县区开展目录编制,审核、汇总后形成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的依据。

十四  政务部门应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除涉密数据外,各部门掌握的数据应全部编制目录并挂载资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未纳入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本地区政务数据,经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个性化目录。

十五  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需要变更的,应当遵循变更申请变更复核变更审核完成工作流程,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变更依据等函送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十六  政务部门应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采集规范要求,遵循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政务数据。

政务部门采集数据,应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一次采集、共享使用,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十七  政务部门应及时归集本部门及所辖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部门应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要求,以电子化的形式,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及时向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完整归集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开发文档(包括数据字典),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归集数据。

十八  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主题数据资源库。主题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数据资源提供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十九  政务部门承担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责任。

政务部门应加强数据采集和归集的质量管理,组织对本部门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校核、确认,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数据,确保本部门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确保在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上发布的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第四章  数据共享

二十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根据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提供政务数据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行为。

二十一  各级各部门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

政务部门应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政务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政策依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申请。

政务部门应依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政务数据。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应明确共享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应用共享的政务数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二十二  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类型,并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共享类型。

无条件共享的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数据,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使用;不予共享的数据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

政务部门将政务数据列为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省政策依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和不予共享类的数据,当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时,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动态调整数据共享类型。

二十三  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和政务云平台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多级互联

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涉密系统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务部门应通过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数据,逐步整合部门间直连的共享通道。

二十四  政务部门应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梳理本部门可以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并在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中注册、发布和及时更新。

政务部门注册可以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时,应提出申请共享政务数据所需的全部材料名录。

二十五  政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数据的,应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提交数据资源共享申请。

属于无条件共享的,政务部门可以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其他政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

二十六  政务部门和其他组织、个人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数据提供部门或者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申请复核。

申请人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复核的,数据提供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向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申请复核的,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管理机构应组织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校核,数据提供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并答复申请人。需要延长复核期限的,应经数据提供部门或者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数据复核期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服务事项,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不得以复核数据为由拒绝、推诿,不得要求申请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二十七  不同政务部门提供同一类别政务数据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政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章  数据应用与开放

二十八  政务部门应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提高决策、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务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皖事通办平台,统一共享数据、提供服务、协同办理业务,提供数据应用、业务应用支撑和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政务部门应依托皖事通办平台进行政务事项办理和审批,推进全程网办、全省通办、跨区域可办。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未依托皖事通办平台申请新建政务信息系统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应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本政务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应与国家、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推进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在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等应用场景推进免交证明、免带证照,推广使用安康码等便民应用场景。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采纳和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使用国家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电子签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

第三十 鼓励政务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应用创新,亳州市数字亳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数据资源的使用和开发进行管理和监督。

数据使用部门在使用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创新时,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开放,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政务数据资源纳入开放重点。

三十五  政务数据开放遵循合法有序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可以开放的,应开放;未明确开放的,应安全有序开放;禁止开放的,不得开放。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准确开放相关政务数据,并根据需要动态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六  根据开放属性,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非开放类,并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开放属性。

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政务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列入非开放类。

非开放类政务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三十七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三十八  数据提供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对从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政务云、市电子政务外网安全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电子政务外网安全运行。

三十九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应依法建立健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防护、数据安全风险测评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网络和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采取数据脱敏、数据备份、加密认证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加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上发布

四十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通信运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安全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四十一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应制定政务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危害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十二  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本级政务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四十 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务部门应当明确目标和任务、责任和实施机构。

四十 政务部门、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亳州市数字亳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亳州市数字亳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建设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未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采集政务数据,或者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政务数据的

(四)未及时在江淮大数据中心亳州子平台上共享政务数据的。

)拒绝、推诿归集或者共享政务数据的

)未按照规定更新复核政务数据或者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违反规定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的

)未按照规定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

)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十)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四十五  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资源,参照本办法管理。

四十 本办法由亳州市数字亳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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