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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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

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亳自然资规函〔202242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城区分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11   

 

 

 

 

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精神,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意见

第二条  意见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意见所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批准使用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业用地标准参照《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进行核定。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规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要求

  意见中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第三章  申请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由兴办(举办)的企业向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权属争议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将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十条  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书;

村级会议记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乡镇政府出具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项目选址后,出具的勘测定界红线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七)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或证明材料等;

)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  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及时开展项目选址,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红线图;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步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要求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请各县(区)政府研究审定;

(四)各县(区)政府下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第十  项目用地审批后,用地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  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批后,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组织实施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向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六章    

十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十六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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