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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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直相关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安徽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环发〔202017号)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1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亳州市申请开展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批复》(皖环办复2021838)、《关于发布安徽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制度试点单位名单的公告》等文件精神,切实有效解决全市危险废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处置贵的题,拓宽处理利用途径,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结合实际,我组织编制了《亳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29  

 

 

 

 

 

 

 

 

 

 

 

 

 

亳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切实有效解决危险废物集中收贮和转移问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处置贵的题,拓宽处理利用途径,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环发〔2020〕14号)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科学谋划和布局一批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中心(以下简称收贮中心),切实规范危险废物的收贮和转移,提高中小微企事业单位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拓宽中小微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途径,解决中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问题,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高效的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 全市产废情况

据统计,亳州市2020年纳入安徽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有300余家(不含医疗机构),产生危险废物1.85万吨(不含废铅蓄电池及医疗废物),涵盖13个废物类别;另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初步统计,全市有中小微企业2300余家纳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范围,但尚未纳入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中央环保督查、省环保督查、环境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中,发现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普遍存在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总体思路。规划的总体思路如下:一是明确设立的收贮中心应重点服务相应县区,通过就近收集、统一转运,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减少临时贮存时间;二是考虑收贮中心是较大的环境风险源和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控制数量降低后续环境监管压力,同时避免恶意竞争;三是为防止区域性市场垄断造成服务高价低质,收贮中心的服务区域原则上在所在县区进行收集,但产废单位可自主选择,形成微竞争环境,保障产废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四是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中心试点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开展成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收贮中心的收集类别规模;运行期结束后,有必要继续开展时,可申请继续开展,国家和省如出台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规划布点。

1.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中心和收集网点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16号)8家试点单位可在本单位未设集中转运中心的设区市设立1个集中转运中心和适量收集网点,也可在已经设立集中转运中心的设区市范围内增设收集网点。即:省厅确定的8家试点单位(见附件)均可以在我市设立铅蓄电池集中转运中心以及相应的收集网点。

2.按照省厅《关于亳州市申请开展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批复》(皖环办复〔2021838精神,省厅委托我局核发危废经营许可证,建议全市首批建设不超过3收贮和转运中心项目2021912日,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在全市暂设立4收贮和转运中心项目(市区1家、三县各1)。

(三)项目建设原则

1.废铅蓄电池收贮项目

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216号)精神,全市废铅蓄电池建设原则如下:

1省厅确定的8家试点单位均可以申请在我市设立1个铅蓄电池集中转运中心以及相应的收集网点。

2)集中转运中心必须试点单位名义进行申报和建设,承担集中转运中心和收集网点建设运行期间的一切法律责任。

3)集中转运中心申报时,要同时报送收集网点建设计划和建设情况,规范开展建设。

4)报批程序:试点单位申报,县区初审,市级审核合格后报省厅审批。

5)建设要求:按照《安徽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皖环函〔2019707号)等进行建设。

2.其它危废项目(除废铅蓄电池以外的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废收贮转运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其它危废建设原则和审批权限

1建设原则:企业自愿,政府主导,县区分局把关,市局审查,设定报名条件(环评要求)和截止时间,首批试点总量控制。

2)审批权限:按照省厅《关于亳州市申请开展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批复》(皖环办复〔2021838精神,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3报批程序:项目单位申报,县区初审,市级审核合格后审批。

3.废矿物油收集转运项目审批原则:由县区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纳入管理清单。

附件:省厅确定的废铅蓄电池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

省厅确定的废铅蓄电池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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