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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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建2025295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小区绿化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管理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开发单位、物业公司:

经研究,现将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9月30日     

 

 

 

 

 

 

 

 

 

 

 

 

 

池州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区绿化

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新建居住区绿化工程管理,提升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本级备案的新建居住小区的绿化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工程是指居住园路、假山、温泉、喷泉、雕塑等建筑园艺小品和绿化种植等内容的园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精细管理的原则,实现绿化、美化、生态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居住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实施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市建筑管理处应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居住区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单元详细规划,确保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

第七条 居住区内的绿地设置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进行设计。

第八条 居住区园林绿化设计应注重植物的选择与配置,鼓励选用抗性强、养护成本低的乡土树种,适当引进能适应本地区气候条件的新树种,争取实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效果不宜使用存在潜在危害的毒花、毒草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植物。

第九条 坚决杜绝“大树进城”,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用于绿化。

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园林绿化方案应明确:红线范围;绿化率;骨干绿化用树种类搭配;主要铺装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出方案审查申请根据审查意见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审查通过后的绿化设计方案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施工围挡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小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已审定方案施工图施工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新建居住小区工程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在绿化工程达到移交条件后,及时移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常态管护,确保景观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责划分,负责监管指导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内的市政、园林、照明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有违反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池州市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建城〔2013〕250号)》同时废止。

 

 

 

 

 

 

  CG-2025-14-01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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